论量与质界定的相对性与相互转化

作者:洪昆辉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21日

摘 要:论文针对传统理论对量与质研究的缺陷重新界定了量质以及量变质变的概念,提出了事物的层次和局整关系决定量与质,以及量质界定的相对性及相互转化,为社会、自然、思维领域进行数学研究提供了哲学层次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量; 质; 层次; 相互转化 量和质是一对古老的哲学范畴,对它们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一般情况下,人们在探讨任何问题时都不能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事物量和质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对量与质的界定,量与质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问题争论较大,量和质的问题实际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普适性哲学范畴的量质问题,很多东西的研究根本无法深入,.因此,重新认识量与质问题,正确理解量与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量与质问题的早期探索及现有量质理论的缺陷 1. 量与质问题的早期探索 要认识存在物,仅仅指出它存在,停留在一个“是”字上那等于什么也没说,最起码是要回答“是什么”以及它的大小,多少等,这就是人类最早面对的事物的所谓量与质的问题。把“质”和“量”作为哲学范畴明确提出来的是亚里斯多德。他指出了与量质相关的若干规定:其一,“性质”和“数量”都是“实体”的规定性。 “质”的含义归纳起来有二方面,首先是事物在本体(实体)上的差异,关系到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其次是属于变化的偶性,就是说“质”是事物本质上的差异和偶性上的差异;其二,关于“量”的含义,他指出,凡事物可区分为更多的组成部分,就形成量。其中有“可计数的”(指个体的多少)和“可计量的”(指广延的大小)两种。量又可区分为“本性的量”和“属性的量”,其三,运动包括量变和质变,运动分成六种:产生、毁灭、增加、减少、变更及地点的改变,增加和减少属于量变,变更则指性质的变化。 对量质问题作了深入研究的是黑格尔。.他指出:“质是存在的规定性”[1]一般“存在”是没有规定性,是抽象的,因而也是没有质可言的。所以,质是一个具体存在物的规定,“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直接的规定性”。或者说“质是事物直接、抽象、简单的规定性,量是比较间接的具体的复杂的规定性”黑格尔对量质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是引用得最多也是比较权威的看法。 2、对量质问题的当代研究 (1)比较传统的权威定义 辞海曾这样定义事物的量和质“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事物的多样性,就是事物之间的质的差别的表现。量是事物存在的规模和发展的程度,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如多少、大小、高低、长短、轻重、快慢等。”[2]中国大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量与质的:“质与量:表征事物的两种基本规定性的哲学范畴。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特殊矛盾决定的,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量是质的等级、规模、范围和结构的表现,是事物可以由数和形来表示的规定性。”“量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3] (2)对质的当代理解 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等学科的兴起,人们对量质问题的理解进入了一种新的境界,即由过去对实体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转变为对事物作为系统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从事物静态的量质的理解转化为对事物相对静止(动中之静)稳定态的量质理解。认为“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4] “质是事物的一种稳定态的规定性”。在古代或近代质主要是作为“实体的质”来理解的,质是一种“实在之有”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在当代,质更主要地被理解为“关系质”,“系统质”和“稳定态”的质。事实上实体——属性与系统——稳定态是人们对事物“质”的两种不同把握方式。实体——属性是从内在与外在的角度来把握质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系统——稳定态是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从事物的演化过程及状态来把握质的。按系统——稳定态理论。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无穷多种可能状态,但能代表系统质的规定性是那些“稳定态”,因此一定的系统稳定态相应于事物的一定质。而从一种稳定态向另一种稳定态的跃迁便相当于事物的质的变化过程。稳定态是指一个系统在一定的环境影响、干扰面前能够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调控保持自身系统的不变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的规定性与从属性角度看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稳定态实际上是动态的,它在动态过程中自身表现出来的稳定性,是变化中的稳定。而属性是相关性表现,本质上是静态的,即事物的质在这一关系中便是这种属性,不是别的属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体现出来的是质的历史演化,把历史过程和演化存在引进了质的研究中来。事物稳定态的质还决定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稳定态由事物自组织和它组织(外部作用)二方因素共同形成,耗散结构系统是靠与外部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维持其存在,即一种事物(耗散结构)稳定态的质,不但决定于事物内部的要素和结构,还取决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3)对“量”的当代理解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或形来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可区分为内涵量和外延量,外延量表示事物存在范围的广度,即规模量,可以计算:内涵量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量,它比外延量更加深刻是不能用机械方法加以计算的,量的规定性与质的规定性不同,质与事物存在直接同一,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 以上的介绍是目前比较普及也比较权威的观点,这些观点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学者对量和质的研究成果,但不能完全反映当代人们对量质问题的所有研究。 (4)一些不普及但有相当价值的关于量和质的观点 陈炳枢1993年在《哲学“质”的定义新探》一文中认为“质是一事物为该事物,既有别于他事物又同于类事物的直接规定性,它是由事物的要素与结构,自身与环境决定的,体现了稳定与变动,整体与局部,个体与共性的统一”夏志权1995年在《对“质”和“质变”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认为“任何事物有且只有一个“质”。这个“质”就是该事物全体本质属性的内在统一”文中认为“质变具有相对性”。闵家胤1996年在《质、质空间和质学原理》一文中提出“质是同对象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由它的质料和结构决定的功能和属性的统一”。 “质不仅指限定”和“区分”而且还包括“功能”和“属性”不仅回答是什么,还回答做什么和怎么样。质具有多维属性,具有层次性,具有非加合性,质变和量变具有相对性,质具有稳定性,具有程度性等特征。钟阳胜1984年《论质的层次结构及其转化规律》一文中认为质是由一系列的“环节”结合而成的整体,具有自己的层次结构。事物的质由三层结构组成即表层、中层、基质层组成。 有关量的问题。林夏水1992年在《论量的层次性》一文中针对不同时期数学研究对象的变化,指出量的层次性问题,量的第一层次“名数”,第二层“次数”,第三层次“数量关系”,第四层次“结构”,以及量层次的无限性问题。姜云1996年在《论量》一文中指出“量是质的存方式,是质的规模和等级的标示,量具有二重性,即规模量是横向伸张量,是质的广度的标示,它的变化与质无涉,等级量是纵向进展量,是质的深度的标示,它的变化与质密切相连。规模量的变化不引起根本质变,等级量的变化则是引起根本质变。量不是外在于质的另一个东西,它本身就隐含于质之中。质一旦作为现实存在而存在其表现出来的存在方式就是量。“具体事物所具有的量都是时间量和空间量具体体现和分化,规模量就是空间类量,而等级即时间类量。等级量是一个自成单位的统一整体,不能分割。 在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上许多学者还提出了结构变化属于质变而不是量变的看法。也有的将结构列入单独的范围既不是质也不是量,提出量变产生序变,序变导致质变等。以上众多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传统的量质理论提出了挑战,也丰富了当代量质理论的研究。 3. 现有量质传统理论的缺陷 (1)离开事物的层次去谈论和界定量与质。传统理论在定义量质问题时往往不提事物的层次,不以定义事物的层次为前提。而实际上只有先定义了层次才能确定什么是对象的量,什么是对象质。例如,当人们将对象界定在物质的元素水平上,那么不同的元素就是质的不同。但是,如果人们深入到更微观的层次如原子内部,那么,不同元素的差别实际上就不再是元素质的差别无非是原子内量的不同而已,是质子中子,电子的数量不同而已,如果还要深入到更微观的层次,所谓质的差别无非是夸克与轻子的数量差别。又如,.传统理论常用水的三态去描述的质变与度的关系,水在0℃以上为液态100℃以上为汽态。但是这种所谓的“质变”是就水的物理形态而言,如果在微观层次即分子水平没有什么质变发生,水分子还是水分子没有变成别的分子,无非是水分子之间距离的改变而已,是属量的变化。.所以,定义事物的量与质必须先确定在什么层次上。 (2)没有讲量质规定的相对性和可转化性。 如前所述,事物是分成层次的,层次一旦改变或者说当人们切入对象的角度变换时,属于量的问题可能变成质,而属于质的问题可能变成量。层次的相对性决定了量质规定的相对性。但是,传统理论往往回避了量与质的转化问题。在传统理论那里事物的“质”就是质,量就是“量”,不存在转化问题。此种观点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也限制了数学科学的应用范围。众所周知,数学是指研究量的科学,而对所谓“质”的问题难于涉足。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量就量,质就是质,用研究量的科学怎么能去研究质的现象呢?.似乎对“质”的问题数学研究永远是一个禁区。如果我们改变这种哲学观点转而认为量质规定是相对的,即宏观层次的质的问题可以转变为微观层次的量及关系去解决,那么数学应用还有禁区吗?实际上,在历史和现实中很多.科学家发现的数学公式(量的科学)不是描述和解决了大量的属于所谓“质”的问题吗?当然,本文并不认为现阶段的数学(量科学)可以解决现在的所有的“质”的问题,但量质规定的相对性转化性肯定是存在的。 (3)定义量质不区分单一对象与复合对象导致众多逻辑矛盾。传统理论一方面讲一个事物的质是各种内在要素及关系的有机统一的表现,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这句话显然意谓着一定事物只有一个“质”。但另一方面又大讲特讲一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质和规定性,这就造成了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情况。为什么会造成这种逻辑矛盾呢?主要原因还是定义质和量的前提没有明确。因为这里讲的“事物”,既可以是一个单一的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多个东西组成的复合的对象。当我们面对复合对象时,(现实中由于事物组成的复杂性、多层次性,任何对象从某种意义讲都是复合对象)如果我们只切入对象的某一层面或某一维度,并将这一维度当成单一的对象时,当然也就有它作为单一对象的量质问题。如面对整个复合对象,只要其中有一个侧面,有一个维度就会有一种相应的质和量。这样分析的话,复合对象自然有多种多样的多个质和量问题了。但是,如果我们把复合对象只当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即一个单一对象时,我们只从这个单一对象的整体表现来判定它的质和量的问题,那么一个单一的对象必然只有一个“质,即只有一个区别于其它事物的“质”不可能有多个质。这时复合对象中的那些许多质到哪里去了?准确的说它们变成对象的量了。所以,“质”就是指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有了单一这个限制词,可将单一对象与复合对象区别开来,质的多样性与单一性逻辑矛盾才可能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质是针对事物整体性单一性而言的。. (4)量的定义外延狭窄,致使“结构”问题到底属于量还是质争论不休。 系统的结构指要素之间的关系即要素通过什么方式结合成事物整体。例如,各要素的排列次序,空间分布,时间分布,相互作用等。有了结构,要素才能组成一个整体。结构可视为沟通要素与整体之间的“中介”。结构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它到底属于系统量还是质?结构的变化是量变还是质变等问题产生了较多的争论。.结构不一定都能用数和形表示。按传统理论,量是指事物存在的等级、规模、程度等可以用数和形表示的规定性,而结构不一定可用数和形表示,结构不应该属于量。那么,结构应该属于什么呢?属于质吗?看来也有问题,结构毕竟也是事物整体之下的东西,对整体而言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局部。 (5)对量质的分类难得统一。在对质进行分析时有的理论侧重的是基元质,即要素的质。有的讲的是系统质,即由要素间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的质。有的强调的是事物的状态质,即事物运动变化中相对稳定的有限历时态片断的质,有的讲的又是事物运动变化整个过程的质,叫过程质。实际上四类质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分类时如不分清是针对什么层次的质就很难说清问题。对量的分析也有类似的情况,有要素的量、有系统的量(在一个更大系统中被视为子系统)有状态的量,还有过程的量。有内函量、外延量,还有结构量(序)等。 (6)离开对象的整体性界定事物的质无法自圆其说。首先,用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定义质与量不妥,因为内在(或者是内部)规定性,即有量的东西,也有质的东西,例如,内部有组成要素的不同质,也有要素的数量,外在规定性也有量的东西,也有属于质的东西。内在规定性只反映了事物形成某种“质”的原因或根据,而形成某种质的原因或根据与定义此种质不是一回事。其次,用事物的功能来定义质也不妥。事物质的不同,总是会表现为对外输出的功能不同,功能和属性是事物质的外在表现。但如果仅以功能来定义质往往会将表现不一样的对象而实际上是同质(如相同要素)的东西判为异质。因为决定功能的因素是多个的,除了要素质、要素数量、要素间的关系(结构),如果是开放系统还包括外部的输入这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任何一个因素的不同或变化将导致事物整体功能的不同。所以,判定事物的质,还是应以这四因素的统一作为整体来判定才合适。再次,用事物内部的结构来定义质同样不妥。结构反映的是要素之间的结合形式。相同质的要素,相同数量的要素如果彼此间的关系不同即结构不同其整体表现的功能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事物内部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整体结构的变化往往与事物的质和质变化是相伴发生的。结构变意谓着事物的功能属性也变,有时质也变。但是结构实际上只是决定事物“质”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事物质的全部因素。结构应归于量的范畴它是一种序。所以定义事物的质不能以结构为标准。 (7)什么因素决定事物的量和质以及量变质变没说清。传统理论认为决定事物“质”的因素一是要素的质;二是要素的数量;三是要素之间的关系;四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这四个因素共同决定事物的质,这无疑是对的,但由于定义质的前提不明确,因此未能彻底说清问题。由于“质是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很明显质必须与事物的整体性联系在一起。也只有与整体规定性相连系的即主要要素质、主要要素量、要素间的主要关系(结构)才决定事物的质,而不是所有的要素,所有的量,所有的结构决定事物的质。推而广之,什么是质变呢?质变就是事物作为整体存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如果事物只有局部因素的改变而没有整体规定性的改变就不是质变。正象一个活人身上死了几个细胞,甚至几群细胞,他还是活人不是死人一样。用系统论的话来讲,就是只有事物内部序参量改变才产生质的改变,不能改变序参量的量变,包括所谓局部质变永远也不会产生质变。传统理论对量变质变的描述无形之中给人一个误解:似乎事物的质变是由量的变化包括局部质变积累开始的,量变经积累最终都会导致质变,这是一个谬误,这个谬误是由于传统理论对量与质的界定有缺陷引起的,是由于没有把“质”与事物整体规定性相联系的结果。 二、对量与质哲学范畴的重新界定 1、对量和质的界定 (1)量与质的外延:量和质是用于描述事物差异及关系存在的哲学范畴,它们反映同一对象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规定性。 (2)质的内涵:“质是在特定层次或维度上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其它事物的规定性”。这里的“事物”泛指一切存在对象,可以是实体存在,也可以是非实体存在,可以是一个静止的存在,也可以是一个动态的存在。“质”所描述的主要是事物作为整体存在是什么?事物与其它事物有什么差别?质的特征在于不可分割性,质存在于对象的整体性和单一性之中,质是“一”的规定性。 (3)“量”的内涵:量是在特定层次或维度上事物作为局部和多的存在以及局部之间关系存在的规定性。“量”所描述的主要是事物的局部是什么?它们用什么关系又如何组成整体,如何表现整体?量主要用于描述事物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存在,如对象的内部结构以及对内对外的规模占据空间的大小、数量多少、等级程度、变化的快慢、顺序的先后、时空和功能分布的序结构等等。量的特征是可分割,可组合性,量体现局部之间的关系,量存在于内外关系之中,离开关系,无所谓量,量可以看成是被分解了的“质”,量是“多”的规定性。事物的量决定质、组成质、体现质,量是质的内容。任何对象都同时具有量和质二方面的规定性,量和质互为存在的前提,任何质总是量的质,量又总是质的量。 2、界定事物量和质的前提 (1)定义事物的量质要针对一定的层次。首先要先确定是在什么层次定义它。例如,面对不同化学元素,如果我们是在原子水平上定义它,则这些元素应该是“质”的差异,它们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都有质的差异。但是,如果换一个层次,在比原子更微观的层次即深入到原子核内部,则这些所谓质的差异立刻变为量的差异,变为原子核内质子、中子、电子数目不同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事物的层次是多样性的,有的从空间角度的分析是空间上的层次,有的从时间角度的分析是时间层次,有从时空统一的角度分析是时空统一层次。可以说有多少种事物的层次就有多少种质和量的问题,如果要界定一个事物的质和量,就要先确定层次。在一定层次为质的东西在更宏观的层次内就转变为更大系统的量,反之亦然。事物的层次一改变,事物的质和量界定也随之改变。 (2)定义量和质要针对事物的整体与局部。只有先确定事物的局整关系,才谈得上界定事物的量和质。按本文对质的理解,“质”是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量则是事物作为局部多的存在及关系存在的规定性。凡是涉及整体单一规定性的东西都可看作是质,凡涉及局部存在以及局部之间的关系存在的都可看作是量。由于局部与整体的划分是相对的,质与量的定义或划分也是相对的,当我们把一个系统中的个别要素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时,要素作为从整体上剥离出来的对象也具有整体的规定性,这就形成要素的质,当我们以系统整体考虑问题时,这个系统中的要素成为局部,而局部规定性就成为系统内的量的问题。局整关系既包括共时态空间上的局部与整体,也包括历时态时间过程中的局部与整体。共时态整体对历时态则成了局部,而历时态的状态对于过程来说它又是局部。要素及关系是系统的量,而系统在不同时刻的状态又组成过程的量。在事物层次确定,局整关系确定的前提下量和质的界定才有意义。 (3)定义量质要针对事物的某一侧面或某一维度即单一存在。事物的存在是复杂的,同一个对象可能同时具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维度。不同的侧面,从某种意义上讲事物都是一种复合对象。例如“人”就是一个复合对象就有不同的规定性,人可以从物理学上看成是一个由原子分子物质、能量组成的实体即物理质。也可以从分子水平上分析为一个每时每刻进行着复杂化学反应的过程即化学质。还可以从生命现象角度把人看成一个生物体耗散结构即生命质。从社会角度将人看成一个社会动物即社会质。定义事物的量和质,必须先确定是在哪一个侧面哪一维度上指哪一种单一存在。如人的本质即人区别于其它事物的规定性,在这个层面上是指社会关系的总合,人是社会动物这是人的质。其它方面的物理质、化学质、耗散结构质都不是人的“质”而是组成质的局部即量。 (4)定义量质要针对事物的相对静止态即稳定态。从理论上讲,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的,我们所面对的事物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演化存在,事物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由事物的演化存在所产生所决定的。人们对事物质与量的描述实质上是在描述事物运动变化中产生的质和量。但是面对具体事物的质和量,我们必须以事物的相对静止态为前提。在某种层次上,针对某种局整关系,针对某种相对静止态。如果事物是瞬息万变,人们还来不及认识和定义它的质和量的时候,它已经变成其它东西不复存在了,就谈不上对它的量质的界定问题。有的对象在宏观尺度看相对是静止的,但在微观层次上又是运动的,例如,石头看上去静止不动,但组成它的分子原子却是在不停的运动;一个生命体从整体上看是处于“活”的生命状态即相对静止在“活”的阶段,但也许它的局部某些细胞已经死亡或正在死亡。当然,生命体绝大多数细胞还活着,还处于生命状态。所以,定义事物的质和量是针对事物相对静止(稳定态)时的规定性而言。 (5)定义量质要把事物与其它对象间隔开,将其剥离出来成为一个“对象”。当我们认识一个事物的时刻,实际上已经把它与其它事物间隔开了。间隔有时间过程上的间隔,有空间上的间隔,间隔使事物成为时空有限有界的对象。间隔或者是指将一个对象中的某一侧面,某一维度从整体中剥离出来,间隔出来使它成为一种与总体相对独立的存在对象,人们才能认识它。在我们间隔或剥离对象时,有的间隔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的客观间隔,有的则要靠人们主观上的分析去间隔它,叫主观间隔。如果没有间隔和剥离,就不存在人们面对的“对象”更谈不上定义对象的质和量。没有间隔就没有事物的所谓整体性,也就无法定义事物的质和量。 3、量与质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局整关系,不同的事物维度,可以将事物的量和质分成若干类型。 (1)按共时态维度,可分成空间上的质与量。空间关系上,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对象,有其相应的质,而组成的局部及关系的存在,组成相应量。 (2)按历时态维度可以分成时间过程中的量与质。凡在时间过程中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片断整体,有其相应的质。它的内部各种要素及关系组成它的量。按此维度分析有四种质与量的划分,其一,组成系统的要素的质与要素量;其二,由要素间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即系统的质与系统的量(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及关系都是系统量)系统作为整体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就是系统质;其三,系统在一定时间区间宏观上保持其质的相对静止,微观上又有量的运动这种亦静亦动的存在本文叫“状态”。.状态的质与量如何区分呢?状态质指状态作为过程中在有限时空内的相对独立的整体的规定性。状态内的各种要素及关系是状态的量,系统及变化就是状态的量;其四,过程的质和量,过程指事物质和量的运动变化,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等,过程作为一个整体也有它的相应质,过程质指的是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定性,例如生命过程的质就是一种动态存在一种耗散结构。而生命过程的量就是一系列的新陈代谢,自我复制,自我调控等活动。过程量则是指过程内的各个状态片断及相互关系。 (3)按事物存在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物理水平的质与量,化学分子水平的质与量,生命水平的质与量,社会水平的质与量等等。 (4)按事物存在的不同方式,分为以实体方式存的质与量,以非实体方式存在的质与量;以静态方式存在的质与量还有以动态方式存在的质与量等。 (5)按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或维度分出的质和量。 总之,世界上的事物有多少种层次,有多少种存在方式,有多少种维度和侧面,有多少种局整关系就会有多少种质与量的分类。而要素质与量,系统质与量,状态质与量,过程质与量是最基本的分类。每一种存在都有这四种质与量问题。 4. 决定质的四个因素 “质”既然是事物作为整体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那么,可以影响事物整体规定性的因素都将决定事物的质,一般情况下,有四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事物的“质”: (1)组成事物整体的局部(子系统或要素)的质。例如,由金元素为基质组成的整体是金子,而由铁元素组成的整体是铁块。 (2)组成事物整体的要素的数量。在要素“质”相同的情况下,往往要素数量的多少决定事物整体的规定性。例如,不同数量的质子、中子和电子组成了不同质的元素,不同元素的区别无非是原子量的不同而已,是中子、质子、电子的数量不同而已。 (3)组成事物整体的要素间的关系,要素的结合形式即结构。相同质的要素和相同数量的要素,如果结合的关系不同,其形成整体的规定性也不同。例如,同是碳元素由于结构不同,可以形成硬度很低的石墨,也可以形成硬度很高的金钢石。 (4)对象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对于非耗结构对象来说事物的质主要由组成对象的要素质,要素数量和要素间的关系决定。事物的存在可以相对独立于环境的作用,例如,金子的存在有无外界的作用它都是金元素不是别的东西,它的存在和质不以外界的作用而转移。有一类对象的存在离不开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一些依靠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能维持的事物即耗散结构系统,耗散结构的存在,它的整体规定性即它的质离不开它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这一因素。如果我们考查的对象应包括耗散结构在内,那么,决定事物的质就是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是四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事物的“质”,在这四个因素中任一因素的不同,都将产生不同“质”的事物,这四个因素中任一因素的改变都将导致事物质的变化。需要特别指出,由于决定事物质的各个因素在整个事物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一个具体的事物来说它的质(整体的规定性)实际上是由整体中的主要要素、要素的主要质,要素的主要数量,以及要素间的主要关系(结构)。一句话由占支配地位的事物内的“序参量”决定事物的质(整体规定性)对于动态存在的事物内部是非线性关系的事物,事物内的序参量及关系决定事物的“质”。事物内的序参量及关系保持稳定不变时,事物的整体规定性就不变,表现为质的相对稳定不变,而一旦序参量及关系发生变化,事物的整体规定性也随之变化,表现为事物质的变化。 5.决定量的五个因素 量是事物作为局部存在及关系存在的规定性,那么,一切可以影响局部及关系存在的因素都是决定量的因素。一般情况下,有5种因素共同决定事物的量。 (1)要素的质。要素质规定了自己的量和作用界限,有什么样的要素质决定了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性质、范围和强度。 (2)要素的数量。要素的数量多少决定要素间发生相互作用的规模和范围。 (3)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这是局部对局部的作用。 (4)事物整体对要素的作用。整体是由局部组成的,没有局部也就没有整体,但整体一旦形成它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也要反作用于组成它的局部。当事物保持某种质的稳定态的时候,它是由特定的吸引子产生和维持的,吸引子总是要把事物的局部限制在一定范围,一定运动轨道内,当事物的量超出一定规模一定量时它要削弱它,当事物的规模和量不足时它会补充它。当事物的运动变化超出一定的轨道范围它会将它拉回来。一定的吸引子规定了事物的存在有一个界限,有一种结构。我们也叫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即“度”,度限制着事物量的规模、程度。事物整体对局部发生作用的途径是通过事物内部序参量的主导作用实现的,在局部要素之间发生的相互作用中,经过协同与竞争,有的因素和作用被放大,有的因素和作用被削弱,事物内部涌现出一些起支配作用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和变量,称之为序参量。序参量对上(宏观层次)影响和决定事物整体的质的规定性,对下(微观层次)影响事物内部其它各要素的行为。 (5)事物外部因素对事物内部局部要素的直接作用。对于开放系统特别是耗散结构,外部因素的作用从二方面影响事物:一是直接作用于事物整体又通过事物整体间接影响局部要素。另是直接作用于事物的局部要素。 与影响事物质的因素相比,影响量的因素多了一项,即整体对局部的反作用。 三、量与质的相互转化理论及现实意义 1. 人们如何认识与区分事物的质与量 (1)人们对事物量质的认识只可能通过其对象对外部表现出来的性质、属性、功能去认识和判定它。从事物与外部包括主体(人)的相互作用中,从事物对外的输出功能去认识它。当对象是黑箱(人们不知其内部组成)时所谓事物的量质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是指其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异,没有其它标准。 (2)当对象是灰箱或是白箱时,判定事物的“质”和“量”就不限于事物对外表现出来的功能和属性。人们要根据对象要素的质(基质),要素的数量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即结构的不同而定。如果到了这个认识程度,事物的所谓“质”和“量”的不同乃是指对象的要素质,要素量,要素间关系(结构)以及对象的输出功能的不同。经验与理论告诉人们,事物内部的量质差异将导致对象不同的对外输出,所以,人们也根据这种逻辑用推理即从输出去推测事物的“质”和“量”,这种方法适用于复杂对象。 (3)人们认识和判定事物的量与质时要有一定的参考系。正象判断事物的运动要以某一参考系为座标一样,判断事物“质”的运动变化,也要有参考系,不同对象的“质”是否相同人们要通过其功能和属性的比较去判定,判定一个事物是否发生质的变化要拿它过去的状态作参考、作比较。 2. 量与质的相互转化及辩证关系 (1)量与质是相互区别的。在时空层次确定,对象是单一存在的情况下质是事物作为整体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而量是事物作为局部及关系存在的规定性,它们各自描述事物的不同侧面。质的特征是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反映差别存在。量的特征是可分割、可组合及反映关系存在。 (2)量与质是相互统一的。事物都是量与质的统一体。量与质是同一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质是量的综合及表现,质是一定量的质。量又是质的基础,量是分解了的质,量是特定质的量。当我们将事物当成一个整体对象的时候它所表现出来的规定性,(对外表现为功能属性)就是事物的质。当我们将事物看成局部的组合,看成多个对象及关系时它所表现出来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量(表现为事物内的结构,要素数量等)。由于事物的整体与组成它的局部是不可分割的,与此对应事物的量质规定性也是不可分割的。 (3)量与质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层次变化的条件下,在主体切入的角度不同时量与质的规定相互转化。在某一层次上为质的东西在更上一层次的宏观层次中则属于量,反之,在某一层次中属于量的在更下一层微观存在中则是质。当然,在层次和局整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象的质就是质,量就是量,不可混淆。在传统的量质理论中,人们很少涉及量与质的相对性转化性问题。不过,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倒是经常提到。试想,如果量不能转化为质,质不能转化为量,那么,量的变化何以会导致质的变化呢?而质的变化又何以会影响量的变化呢?显然,量与质的转化关系与量变和质变的转化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量变与质变的区别联系。质变指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的变化。量变指事物作为局部、多的存在及关系存在规定性的变化。量变与质变具有非同步性。一般情况下,事物的量变时间上先于质变,质变具有时滞性;量变是经常的几乎每一时刻都在发生,质则是相对稳定的,一种质一旦形成多少都会维持一段时间,质不会立刻改变;量变往往是连续的,也有非连续的,质的变化非连续的情况居多,非连续意谓着找不到中间过渡即无亦此亦彼的中介,被称之为飞跃。质的变化对应着事物整体中居主导地位的序参量的变化,质变指事物全局性变化往往对应着不可逆的变化。量的变化则对应着事物局部及关系结构的变化,量变指事物局部性的变化,有的量变可逆。一般情况下,能够引起事物序参量发生变化的量变将导致事物的质变。而事物质的变化则改变原有事物整体存在状况,改变其中各要素赖于生存的系统环境,以及要素间的相互关系,甚至直接作用于要素改变要素的数量及要素质。.质变对量变的作用是通过序参量的支配,役使作用影响其它要素及关系实现的。 3. 量质转化论的现实意义 (1)提出了量质规定的相对性 在以往的量质研究中往往不分事物的层次定义量和质,因此对量和质规定的相对性很难理解,认识不到只要层次变化量与质的规定性就会转化。传统理论的量质研究将量与质规定绝对化了。 (2)扩大了量规定的外延 传统理论定义的量往往只限于规模量(外延量)和程度量(内涵量)等,而本文定义的量其外延比较宽,凡事物作为局部存在与局部之间的关系存在的规定性都属于量,这就把局部之间的关系即结构也包容在量中。当然,有些结构序关系是无法用数量来表示的,数与形的量其实只是量中的一小部分。 (3)克服了事物的“质”既是多又是一的逻辑矛盾 在传统理论中,一方面讲事物的质是单一存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又讲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本文的量质定义以事物作为整体,单一存在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来定义质,克服了上述逻辑矛盾。本文认为,当我们将事物当成复合对象时可以从复合对象中分析出若干维度和侧面的整体规定性问题,即复合事物的“质”表现为多方面的质。而当我们将事物当成一个单一存在时它的质就只可能是唯一的。多质与单质的矛盾是由人们分析问题时切入对象的不同角度形成的。 (4)提出了定义量质的前提 传统理论在定义量质时往往不加限制,造成不少误解。本文认为,定义量质,首先要针对一定层次,离开层次,无法确定事物的量和质。其次,定义量质要针对事物的整体与局部,事物的质是就整体规定而言的,而事物的量是就事物局部及相关关系的规定而言的。试想,如果事物的质不以事物的整体情况来界定,那么,连判断一个事物是什么?以及它是否变化都不能确定。以人为例,人体随时都有大批死去的细胞,如果人们不分这种死亡是人体的局部还是整体,.那么就会出现说不清的情况。因为人身上即有活的细胞,也有刚死去还来不及排除体外的细胞,当所指对象指向一群活的细胞时,可以根据活细胞判定人是活的,而当所指对象指到死细胞时也可据此判定人为死。可见以局部情况判断对象有时就连人处于生还是死这么一个有关质的常识问题都无法确定。.以此类推,所谓事物的“质变”也是以整体存在的规定性来确定的。第三,定义量质要针对事物的单一或多。质是事物作为单一存在的规定性。量是事物作为多及相互关系的规定性。.本文引入一与多,复合与单一的概念使量质定义更精确。 (5)量质转化论扩宽了数学研究的范围 在传统理论中,事物的质就是质,量就是量,二者不存在转化问题,研究量的科学如数学只能研究数和形及结构之类的量问题。属于质的问题特别是生命现象,心理现象是很难用数学来研究的。本文认为,量与质之间无绝对的界限,在层次变换的条件下,量与质可以相互转化。高层次的质问题可以转化为低一层次的量问题。用数学(量科学的一部分)可以研究任何所谓“质”的问题。生命现象、心理现象、社会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可以用数学来研究和描述的。不存在所谓属于质不能用量来研究的禁区。 (6)克服了笼统地讲从量变到质变的缺陷 本文认为,既然事物的质是事物整体的规定性,质变也就是整体规定性的变化。由此看来,笼统地谈量变无意义,因为只有序参量的变化才会导致事物的质变,非序参量的量变永远不会产生质变。传统理论给人一个印象似乎任何量变化都会积累,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最终产生质变。其实,只有序参量变化才导致质变,因为质是整体的规定性,而整体规定性由主要量及主要关系决定的,主要量不变整体规定性不会变。所以,要促使事物质变,要在序参量上下功夫,例如,社会变革要指向政权,指向经济基础,不要指向无关紧要的东西,社会变革要在关键要素即人特别是领导者,关键要数的数量,关键结构即人与人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关系,以及关键的输入,即外部环境的作用环节下功夫。促使这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才是实现社会变革的最佳途径。 (7)为思维的信息处理机制及数学表达模型提供了理论前提 按照现有的部分理论,心理现象属于一种高层次的质的问题,质的问题只能用质的方法去解决,也就是说对心理现象只能用定性的方法去描述,而用量的方法即数学方法可能永远无法描述心理现象。量质转化是如何看待质与量的问题呢?它认为,心理现象无疑是属于一种开放复杂巨系统整体的质的突现。在这个质的层次上,很难用一般的量来描述,但是按照量质转化之说,高一层次的质是由比它低一层次的微观量及关系组成的。由低一层的量及关系可以构造出高层次的质问题。心理现象,心理状态是由微观层次低一层的信息处理过程组成的(可以看成量),描述了信息的输入、加工、存贮、检索、提取、输出,也就描述了心理状态的质(整体)。 参考文献:[1] 童浩《哲学范畴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10.385[2] 辞海编印本,79年上海辞典出版社,803.270[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10.181[4] 肖前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3.2.217 On Relativity of Quantitative-Qualitative Definitions and Their Mutual TransformationsHong Kun-hui(The Party School of the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KunMing,YunNan650111,China) Abstract: Considering the defects left by the traditional theory with the study of quantity and quality, this treatise redefines the concepts of quantity-quality and their changes, holds that quantity-quality and their definitions, their mutual transformations are determined by the layers and the the relation between part and whole of the things. These opinions provide the thoretical support at philosophical level for the mathematical study of society, nature and mind. Key words: Quantity; Quality; Layer; Mutual transformation 注:本论文是《量质转化论》(〈云南社会科学杂志〉2002.2期)与《当代量质研究面临的若干深层问题》(〈学术探索杂志〉2002.2期)两篇论文的组合。(完,免费论文网

自动摘要
用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定义质与量不妥,因为内在(或者是内部)规定性,即有量的东西,也有质的东西,例如,内部有组成要素的不同质,也有要素的数量,外在规定性也有量的东西,也有属于质的东西。用系统论的话来讲,就是只有事物内部序参量改变才产生质的改变,不能改变序参量的量变,包括所谓局部质变永远也不会产生质变。序参量对上(宏观层次)影响和决定事物整体的质的规定性,对下(微观层次)影响事物内部其它各要素的行为。
关键词
规定性 参量 质变 量变 事物 要素 相对性 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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