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魉埃还芤挪募坛星榭龊鸵挪骱沃址绞椒峙洌⒐⒚拦挪爸萍词粽庖焕唷7忠挪爸剖歉菁坛腥擞胨勒咧涔叵档那资瑁约凹坛胁撇亩嗌伲蟹直鹂握鞯乃爸疲ü⒌鹿炔捎么酥炙爸啤;旌弦挪爸剖侵赶劝醋芤挪爸瓢旆ㄕ魉埃缓笤俑菁坛腥朔值玫囊挪榭觯绻值玫囊挪欢ㄏ薅睿虬捶忠挪爸圃僬饕坏酪挪埃扇』旌弦挪爸频墓矣屑幽么蟆⒁獯罄取?BR>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发展,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金融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长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为最低的12倍。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
表1
名称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万
额(亿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
1991
9107
708.6
1700.6
926.55
1992
11545.4
784
2026.6
1456.01
1993
14762.39
921.6
2577.4
2943.39
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
本篇文章共2页,此页为首页 下一页



- ·文史哲


- ·理工医


- ·经济管理


-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