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今年要围绕“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这个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这对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来说,就显得非常及时与必要,因为“定点”采购虽然能以其独特的采购模式,全面有效地规范不少特殊项目的支出行为,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但,由于这种“好”的采购方式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因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但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垄断苗头,还时常发生一些舞弊行为,甚至于违法乱纪问题等等,对此,笔者认为,针对这种“定点采购”方式,必须要制定出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完善、规范、约束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行为,确保“好的采购方式”能够收到“好的采购效果”。
一、“定点采购”容易滋生出来的突出性问题由于“定点采购”是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出来的一种采购方式,没有现成的操作管理制度,因而很容易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或隐性腐败问题,既影响了定点采购的效果,又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容易演变成垄断经营。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暗助其“关系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在确定定点单位的数量时,就采取减少定点单位数量的办法,使定点单位避免了相互之间的竞争,直接形成了垄断经营;也有些人在确定定点采购的定点期限时,采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甚至于使用长期定点的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使某些定点单位长期地进行定点供应活动,从而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二是随意确定定点采购项目。有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缺乏实际调研能力,教条主义思想严重,生搬硬套作风泛滥,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随意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一些不适宜或不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不仅人为地增加了采购工作量,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的活力,还直接影响了财政支出的工作效率。
三是跟踪监管上有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他们对定点单位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具体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基本就无暇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了,从而使定点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失去了约束和监督,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四是服务承诺兑现难。大家都知道,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赚钱就是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一些单位在争取“定点”供应商资格时,往往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各种“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无所谓”,再加之外部约束力度的不够严格等等,各种不信守承诺的行为便会接踵而至,从而直接影响到了采购用户的正当权益。
二、规范“定点”采购行为的五项源头性措施事实证明,“定点”采购的每个操作环节都很容易产生舞弊行为,每位采购当事人员也都有可能会发生腐败问题,因此,对“定点”采购活动就必须要采取源头性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舞弊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一是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为了有效地“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使定点单位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资格并不一定就获得了定点采购的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了忧患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对一次性结算价格超过一定限额标准的大宗定点采购业务,采取由政府采购中心出面,组织各个定点供应商,通过再次竞价采购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
二是要建立定点采购单位的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而形成变相的垄断。“定点”期限过长,不仅容易使定点单位形成变相的垄断供应,还不利于采购管理部门利用市场手段来激发政府采购工作的活力。为此,必须要对定点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定期”轮换,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一次性的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要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单位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就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这样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的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着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三是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在定点单位之间也形成正常的竞争机制。实践表明,定点单位的数量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形成了独家经营的变相垄断行为,从而不但排斥了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还会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等等,为此,必须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地区供应商的分布情况等,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活动的优越性,又能激发起定点单位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了采购与供应双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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