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新《对外贸易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2004-4-16 11:20:00
2004年4月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颁布了。这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它的颁布,翻开了我国外贸战线新的一页,标志着我国外经贸的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
新外贸法对94年外贸法
作了实质性重大修改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94年外贸法”)。“94年外贸法”是对我国40多年外经外贸经验的总结,是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将此段历史时期外贸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我们认为,“94年外贸法”是适应当时外贸实际情况的。自该法颁布以来,它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该法的颁布为依法管理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我国开始构建新型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新型经贸法律体系。
“94年外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贸易中起到了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和WTO的加入,《对外贸易法》的有些规定在新的形势下显得有些滞后,有些则与WTO不一致,有些新的贸易方式则在《对外贸易法》上找不到相应的规则进行规制,或者过于原则、抽象而缺少可操作性,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因此,有必要对“94年外贸法”进行修订。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为了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强对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为了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针对不平等、不公平贸易措施采取反制措施,以应对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为了我国外贸外经的可持续发展,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4月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而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律。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1章共70条。这次修订比“94年外贸法”增加了2章26条。修改的幅度很大,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有变动,其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对外贸易秩序及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尤其要提到的是新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及对外贸易救济两大章。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与现行“对外贸易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针对国外企业在对外贸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贸易保护措施。针对最近几年我国频频遭遇到的贸易摩擦问题,专门增加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章节,以避免他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还增加了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新规定。
修订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将我国在WTO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规定,进一步实现我国的入世承诺。
综观“94年外贸法”,其与WTO规则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存在着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
1、没有对WTO所倡导的一些基本原则做出规定。
“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原则是WTO为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所积极倡导的一些基本原则,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限于其出台的历史背景没有对这些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
2、没有对WTO所倡导的一些贸易和贸易规则做出规定。“94年外贸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WTO倡导的国际贸易内涵不符合,如《外贸法》没有对境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营贸易和电子商务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和单独关税区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外国产品进行调查、报复,保护国内产业权益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3、有些规定违反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
例如,“94年外贸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免于办理内资企业必须办理的许可。该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审批制度,使得同是中国企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该法还将个人排除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外。这规定显然违反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也违反市场经济机会均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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