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我们关于财产权利的实践由于缺乏一部科学的物权法作指导,在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规范性。尤其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
财产的界定与流转更是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表现出了迫切的需求。虽然我国新
的合同法已经颁行,但这还未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原因在于:一方
面,财产的流转不仅仅由合同法规制,物权法、尤其是他物权法亦为其中不可或
缺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财产的流转必须以清晰而合理的财产权属为前提,而
界定财产权利的归属恰恰正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功能。种种因素表明,经济体制改
革的本质就是物权制度改革。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日益呈纵深化发
展的今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体系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尚有许多认识不够并需
要深入研究的东西,本文仅就其中一些主要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
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统帅整个物权立法的灵魂,它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方
向,同时也是据以区分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的标志。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反映该国经济状况,必须有
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稳定生产关系。具体到我国物权法,确立我国物权立法的
指导思想必须以我国国情为核心。在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国情就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在这一国情下,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为:
(一)以正确协调“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为中心。我国物权
立法的中心线索就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来既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又能
兼顾个人利益,从而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终实现富国强民的目的。
(二)以贯彻“从归属到用益”的物权法发展趋势为灵魂。现代国家中,人
们对物权的关心重点已从所有权转移到用益物权。换言之,人们对利益获得途径
的关心程度已超过了静态的利益归属。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之下,对于主体而
言,重要的也许并不在于他拥有何种具体的物,而在于他对于特定的物可通过何
种途径来使其财富增加。这种变化趋势即是所谓的“从归属到用益”,同时也称
为“所有权的动态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公有财产不能进入流通,
这些具有巨大价值的财富就无异于丧失了利用与增值的机会,这不啻为对资源的
极大浪费,而且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利。因此,贯彻“从归属到利用”
的立法思想就尤其显得必要:它既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至于将财产“化
公为私”而威胁我国的立国之本,又可以将公有财产交由其他主体利用、充分实
现公有财产的增值,并能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保证个人利益得以维护。
贯彻“从归属到利用”的思想,对于解决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与运营
之间的矛盾亦有重要的意义。而这显然又是与正确协调“国家———集体———
个人”利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相呼应的。
(三)以体现我国民族特色为立足点。如果说合同法因其调整的是纯粹的财
产流转关系而具有国际特色的话,那么,物权法则因其更为反映一国的经济、政
治制度而更具民族特色。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充分考虑切合与自己国情的选
择,照搬他国固有成例是注定要失败的。影响物权立法的中国特色因素主要有共
同富裕的目标与整体上的农业国家传统等。这使得我们要注意我国农村经济的现
状,将已经形成的、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
农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的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等。“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这句话理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箴言。
二、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确定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后,紧接着的工作就是选择物权法的体系架构。我
们认为,选择物权法的体系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其一,充分吸收他国既有法律成
果。到现在为止,由德国所确立的物权法体系仍然可以称得上是代表物权立法的
巅峰,其严密的逻辑、严谨的体系素为各国所称颂。中国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大
陆法系,尤其是承继德国法较多,因此,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在形式上可借鉴德国。
这样,既可确保物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又节约智力资源,让我们将更多的精力放
在抽象我国自己的物权类型这一实质内容上。其二,充分反映我国特有国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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