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土地征用引发的问题在农民负担之外,成为另一个日益严重的农村社会的不稳定隐患。引用国土资源部7月份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的表述:“一些地方征地工作存在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集体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如果说农民是城乡格局中的弱势群体,那么因土地征用而失去土地、职业和未来一切生活保障,做不成农民了却又未能被城市接纳的无地者,就是在城乡二元格局中失去立锥之地的的最弱势人群。国土资源部的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审查、跟踪检查、严厉查处”等工作环节,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问题是复杂的三农问题的具体表现。最集中的焦点在补偿和安置上。而补偿和安置又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问题而联系在了一起。以安置为例,以正常的市场逻辑来看,社会对农业土地的征用需求大致上应当与经济增长水平相当,而就业机会的增加也应当是和经济增长相当的,同时被征用的土地开发亦会刺激出大致相当的就业机会。然而现实却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征用地农民安置难问题。据温铁军等人的相关研究,80年代平均每一份土地被征用,能带动1.2份农业人口转移,而整个90年代这个比例已降到0.8.如果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驱动促使了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土地征用的需求却超越经济增长速度不断的高涨?答案就在土地集体产权制下的征用与补偿机制上。
同样以正常的市场逻辑看,土地的价格应该反映出土地目前利用方式的机会成本。如果农业用地被征用后存在巨大的增值,这一增值必然将在交易的博弈之中由土地权人和买方所分享。然而事实上,在目前的土地征用方式下这个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一级市场其买方(征用方)被政府彻底垄断,其卖方(被征用者)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充当。周其仁分析了在后者情况下“崽卖爷田不心疼”的根源。我这里则集中在对前一种垄断下的分析。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以“补偿金”而非价款的形式被廉价“收购”,然而转手以十数倍的价格批给开发商。换言之就是“征用”彻底替代了交易,政府和开发商均分了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带来的增值。这么做的代价并不仅仅造成了《通知》所提到的对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公正。除此之外,由于征用土地的成本实在过于偏低,不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的机会成本,因此造成了政府大兴土木和开发商盲目开发等土地征用需求不正常的高扬,因为价格因素而使征用农业用地的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了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的速度。这就是为什么都市的郊区到处都可以看见荒芜的开发区和失业农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征用是现代国家以非市场的方式取得非公有财产的强制性途径。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下一般也有关于征用及其合理补偿的规定。但这一途径应当是市场体制的一个例外,通常是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目的才偶尔为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事实上这一条款却被违背了,征用机制在现实中被无限扩大,从而造成了今天一切商业性的利用都先通过征用来运作的局面。但这甚至也不能说是对法律的违背,因为《土地管理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如果用地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便可以自由交易的形式而不通过“征用”的行政手段去取得土地。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即便是用于商业开发,在目前也只能通过“征用”转让给国家。对农业土地的一切商业开发全部通过“征用”这一行政化的手段进行,这是造成“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土地征用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是完全抛弃市场体制的恶劣后果。尽管很多人谈论弱势群体时都在批评市场,但事实上今天社会上很多造成对弱势群体不公平的地方,如这里的土地征用问题,恰恰都是不要市场的代价。尽管对财产的征用必须有“合理补偿”,法律也规定了合理补偿的标准。但由于征用的强制性而使被征用方失去了正常交易下的平等地位和契约自由,因此补偿价通常会偏低。这也是之所以强调“征用”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如果说出于公共利益而强行征地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将一切商业投资行为都纳入“征用”制度,并通过这个制度牺牲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利益而去为商业投资降低成本,就是无论如何也没有丝毫必要和合理性的。
目前以征用全面替代交易之所以可以顺理成章,一个关键就在于农村土地财产权的软化和不稳定状态。那一头政府随意征用和侵占农村土地,随意确定和拖欠补偿费用。这一头村委会随意侵占和挪用土地补偿金,随意借出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各省市以各种方式随意将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变相的下放给市县。这一切的根源之一都在于另一造的产权主体地位的模糊。对土地最关心的是承包土地并付出辛勤劳动的农民,但名义上的产权主体却是村委会和乡政府。所以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关于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认为土地私有化是解决农业和土地问题的方向之一,但完全的私有在分散化的农业格局、高债务的农业经济和土地对农民承担着基本保障功能的现实中,亦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我认为比较重要的有两点。一点是李昌平在对土地私有化质疑时提出的,他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有几千亿的债务,私有化就等于债务的私有化,其实质是在进一步剥夺农民。换句话说,如果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上当作一个法人,那么私有化要对农民有利就必须是先破产后分家。破产把团体所有权和团体债务都破掉,然后再回到1956年前,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权私有。但另一点则是面对迅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入世之后农业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压力,集体(或换一个词叫做农村的财团法人)的存在是仍然必要的,现实看起来没有给中国由土地私有到宪政转型(杨小凯,1999)这一条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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