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语境中的“十八条”——人权还是猴权?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03日

日前,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由一个具体案例始,对上海市“十八条”交通规定作出了反应。一位教授骑自行车闯红灯(或未走人行横道?),不幸被一辆刹车失灵的大车撞死,按“十八条”的规定,教授违章,责任自负(或负主要责任?)。-这样的规定能成为新闻,不就是因为它太荒谬了吗?

我是偶遇该节目的,只看了半截。连撞死教授的车子是一辆什么样的车子都未搞清,只能命名为“大车”。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本来我是无资格写这篇短文的(好在是随笔),无奈镜头中一位法学女教授在评论此事时,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深,以致不禁要说点什么。

女教授很气愤,话语也很激烈,“十八条”不是在怂恿一切刹车失灵的车辆成为杀人武器吗?与女教授的激烈相映照的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个负责人对“十八条”的平静,“十八条”是合理的,自实施以来,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逐年在下降。主持人是相对持中的,说学界和执法人员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十八条”在执法者看来能够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但在学者看来,这是以牺牲人的生命、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的。

主持人在话语上虽然持中,但在态度上明显地倾向于“十八条”不合理。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我们新闻的本性-否则“十八条”怎么能成为新闻?抑或学界或公众的强势话语-毕竟他们要么是拿笔杆的,要么嘴多?抑或生命、基本人权在道德上的巨大压力-至少此两者在话语上不可侵犯?也许三者兼有。与主持人在屏幕上运筹帷幄的气势相反,公安负责人说话时似乎显得底气不足,女教授几乎义愤填膺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

女教授为什么会如此义愤?作为法学教授,她有能力而且也应该作出冷静的法律分析,比如从侵权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民法甚至与刑法相抵触,或者从法理的角度将特殊的个案作为一种例外从一般性的规定中独立出来,甚至质疑“十八条”制定者的权限以便否定“十八条”的效力,等等。(她也许这么作了,因为只看了半截,我不敢肯定。我仅能肯定的是,她的激烈的态度难免不让她僭越法律的冷静。)然而女教授所言,就我听到的,似乎除了道德感召外,不比非专业人员高明多少。

公安负责人为什么底气不足?每年少死几十条人命难道比不上教授的生命么?取消“十八条”的规定难道不是在怂恿这几十条生命去自杀么?公安负责人在此失语。也许是因为教授已经实实在在地死亡了,每年少死的这几十条人命毕竟只是一种统计预期。

主持人、女教授和公安负责人三者在屏幕上形成的话语格局非常别致。(在这种格局中事实上还有另外两类人:群众和司机。但他们已经分别有了女教授和公安负责人作为他们的态度代理人,故从略。)我仔细琢磨,终于想通:原来,这活脱脱就是一幅道德语境的再现。这种道德语境关涉生命和人权,二者至少在话语上的不可侵犯为主持人的态度倾向、女教授的义愤填膺以及公安负责人的底气不足定了调。

教授因违章而白死(或几乎是白死),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为什么教授是“白死”?司机有过失,其行为已经侵权,但却免责(或责任轻微)。我理解屏幕上三种主角对于生命的道德关注,但我不理解的是,本来是要寻求对个案的解决,为什么会转化成对一般性的规定的讨论?难道我们的电视栏目真有西方国家议会讨论法律的能力?-可行的解释是: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化思考,使人们的道德关注在不经意中就转变成了一种道德语境的诉说。

此中,媒体当然应负主要责任,它在本案中是这种道德化语境的肇起者。如果新闻记者拿着话筒问任何一个人:教授该不该“白死”?此个案该如何处理?而不是集中在(我看到的那半截是如此)“十八条”的规定合不合理?或许我们就能在屏幕上看到另一种格局,已经死去了的教授的权益也会因此得到更好的维护。老实说,如果本着以修改法律(“十八条”)为要旨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似乎已经成了我们媒体的癖好),姑且不论时间和成本的支出,事实上也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而法律的溯及力并不总是对受害者有利(在刑法中,情况则完全相反)。-个体权益在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中又一次被消解掉了!本来是出于对生命的道德关注,但已经死去的生命到最后仅成了修改法律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注脚,而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在道德话语的抑扬中,说起话来仿佛把法律都忘了似的。

我坚持将个案处理与对一般性规定的讨论区别开来,是因为在技术上,这是完全可行的。“十八条”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我猜测,它肯定没有深入考虑司机和行人同时违章时,事故处理的情形(本案中教授的“白死”我想绝非“十八条”制定者的“本意”)。这种考虑可以通过诉讼,由法庭补充完成。毕竟,执意以推翻法律的方式来完善法律的规定,不仅成本相当高昂,而且是否能完善法律规定本身也是有问题的。这一点,法律发展史可以提供佐证。

话说回来,如果行人都能格守交通规则,“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便在形式上仍有效力,但实质上已废弃。我捉摸,“十八条”就是冲着国人执意要违反交通规则而来的。(我说“执意”,是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规则且频频违反规则。)国人执意要违反交通规则,也许和基础设施有关,但是不是属于我们“基本国情”的一部分,我想你我都知道。(死者不应该受到菲薄,我推定你我不比死去的教授的守法素质高。将心比心,才有“基本国情”一说。)针对这种“基本国情”,当局又一次使出了传统政治中惯用的杀手锏:杀鸡骇猴!-这就是“十八条”不得人心的地方。只是这一次杀鸡骇猴比较特别,鸡不是当局选定的,谁撞枪口谁倒霉;杀鸡骇猴也不仅是为了当局管理的方便,也维护了猴群自身的利益,-谁能想象拥挤的公路上盲撞的猴群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

生命在中国是非常卑贱的。无论是古代的“草民”,还是现在的“主人”,生命都十分卑微。从“草民”到“主人”,是关于生命的道德话语的激扬,但令人吃惊的是,在近现代史中,伴随着生命话语激扬的是众多的生命无声无息的消灭。近期,“人权”有仿效“生命”的趋势。人权业已进入某种道德化的语境,在这种语境中,人们对人权青红不分、鱼目混珠的呼吁,会不会反过来成为国家暴力机器在鱼目混珠中扼杀人权的理由?我很当心这一点,“十八条”在屏幕的讨论在我看来就近乎这种呼吁。

说起来,“十八条”的罪过在于置国人于这样的意识困境:杀鸡骇猴显然是不合理的,若不取消这一杀手锏,人权就有可能变成鸡权;若取消这一杀手锏,又仅能恢复人们的猴权。我不知道在国人的意识深处“人权”是不是就是“猴权”?仅知道“权力”在中国必定是“猴权”(在权力的行使上尤其如此)。

具体在教授命丧黄泉的个案中,出自当局“猴权”(权力)的“十八条”为限制行人的“猴权”(权利),杀鸡骇猴,非议未必值得一边倒。但是,如果案件提交到法庭,法庭仍然坚持杀鸡骇猴的方略,而不能超越在两种“猴权”之上,我恐怕下一次当局又得杀鸡骇猴了,不过这次肯定是骇司机的“猴权”。(完,免费论文网

自动摘要
与主持人在屏幕上运筹帷幄的气势相反,公安负责人说话时似乎显得底气不足,女教授几乎义愤填膺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这种道德语境关涉生命和人权,二者至少在话语上的不可侵犯为主持人的态度倾向、女教授的义愤填膺以及公安负责人的底气不足定了调。具体在教授命丧黄泉的个案中,出自当局“猴权”(权力)的“十八条”为限制行人的“猴权”(权利),杀鸡骇猴,非议未必值得一边倒。
关键词
杀鸡骇猴 语境 道德化 话语 人权 教授 个案 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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