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的方式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04日

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这就要求国家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方便的途径,使人民的声音能够畅通无阻地表达,使公民个人的举报之路不再充满荆棘。正如韩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退休工人周跃琪对綦江彩虹桥质量问题的意见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彩虹桥垮塌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十分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层面上,人民的主人翁权利的实施渠道、方法很少,公民直接行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执行法律的权力十分艰难。如何才能使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敢于、便于、乐于对政府事务及政府官员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呢?考察当前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实际困难来看,要构建一个以民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安全、方便、经济。这三个问题,正是目前法治不能成为民治的重要障碍,阻碍广大公民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的主要“拦路虎”。

(一)安全18B9G#I[-:F_VD5)J~8pK-GtS|HA8tB(数学论文shq H}aMxAv!|T&[RnVD~\U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只有在安全有保障的基础上,人的其他需求才能成为可能,才谈得上人的发展。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法治只能是一种奢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治理,是公民个人最高层次的发展,这种最高层次的发展,当然只有在安全、温饱等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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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系数是正常的。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们强调的总是如何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力,无端轻视对公民监督者权利的保护。尽管我们从来都十分强调人民监督,重视群众举报、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但却看不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个人与政府、举报与反举报悬殊的力量对比;看不到悬殊的力量对比下,举报者个人的弱小和无助,安全没有保障;看不到政府权力专横的一面及被举报者极其凶恶、残暴的个性。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但很少有人考虑到行使这种管理权还会有巨大的人身危险,还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管理安全”。“民治”之“民”的安全缺乏保障。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查处,是以举报人舞钢市干部吕净一的鲜血及其妻子年轻的生命为代价的;因黄河小浪底偷工减料事件一“举”扬名天下的河南洛阳农民王凤兴虽然受到了水利部的嘉奖,受到了全国人民关注,可仍然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其进行疯狂的报复、陷害,他受到了殴打、扣奖金、车祸、谋杀等“礼”遇,落得个受伤住院、解雇失业的下场;姚晓红案件的举报人樊江曾被姚晓红四处追杀,电话被窃听,住处被监视,只好亡命天涯,靠打工来维持举报费用,过着人不如狗的生活,侥幸保住了性命;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农机局局长丰学良等人被被举报人纵火活活烧死,其29岁的妻子、8岁的儿子和刚满8个月的女儿亦未能幸免。由于被举报人往往身居要职,手握大权,违法犯罪成性,很容易将监督者置于死地。而监督者权利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猫捉老鼠往往成了老鼠捉猫。众多举报人惨痛的遭遇使许多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们望而生畏,不敢轻易站出来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检察系统受理的举报案件1999年比1998年下降了27%.“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民治是无法勃兴的。我们不能光靠义士的前赴后继来鼓励、倡兴民治。

如果说法治的本质是民治,依法治国要靠民治,反腐败也要靠民治,那么,我们目前最为迫切、最为有效、最能使反腐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方法是切实保护举报人、公民监督者的人身安全,建立一套有安全保障的公民参与制度。

(二)方便

真正的法治应当为民治提供这样一种程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方式应当是方便、快捷的。

个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无助的、弱小的。任何多余的、不方便的程式乃至一个鄙夷的眼神、一种厌恶的语气,都会使执法之民产生恐惧、障碍。任何繁文缛节都会阻碍民治的发展,行使监督权的公民个人往往地位卑微、生活贫困甚至文化不高、见识不广,民治的方式应当消除最底层人民对权力、程序、文字的恐惧。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将公民个人对法律的执行权(监督权、参与权)变成实实在在、象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可以得到切实保护的权利。

首先,人民应当易于提出不同意见,而不需要费什么周折。例如有关部门受理举报不应附加什么条件,不能苛求举报人举证,任何单位不能拒绝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的质询、询问,人民的意见能够向社会公开。其次,人民的批评意见一旦提出,有关机关就应当受理,就会自动启动法定的审查监督程序,而不能由受理者自己决定是否受理、是否进入审查程序(例如周跃琪老先生的意见应当能自动启动有关部门对彩虹桥的工程质量审查),当然这种程序可应执法公民要求公开。执法公民可要求参与到审查程序中去,成为名副其实的执法者。再次,有关机构一旦受理举报、质询,就应当向执法公民定期作出明确合理的答复,而不需要执法公民追问。而目前的制度资源中只有诉讼制度符合以上要求。总之,公民的监督、参与权最好能象其民事权利一样,具备可诉性,使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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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们应当尽可能将公民个人对法律的执行权(监督权、参与权)变成实实在在、象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可以得到切实保护的权利。
关键词
得不到 监督者 举报人 反腐败 公民 监督权 农机局 姚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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