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及力按照法理学通说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事件、已形成的社会乃至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已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范衡量人们昨天的行为是否合法,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的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行为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去制裁他们。如果法院把一个新规范适用于以前发生的案件,那么败诉者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强加的义务,这显然是荒唐的 .这是就规则的意义上讨论法律的溯及力。然而,就法律效果而言,我们在此借助于溯及力的概念,现在的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上的撤诉行为能否对以前的诉讼法律行为-起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中断诉讼时效有溯及力呢?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通说又称诉之撤回,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从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谓“除外”,也即不受此限而可以再次起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正面的诠释: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由于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因而撤诉仅仅是原告人对自己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暂时处分,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处分。因此原告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提出的问题」
撤诉之后由于原告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这样诉讼时效因撤诉而重新计算还是不重新计算?由于《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而对撤诉的法律效果,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主张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观点从民法的角度认为,“权利人提起诉讼本身已经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而撤销起诉,所以应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即重新计算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撤诉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因撤诉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主张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观点从民法的角度认为,“起诉后权利人又撤诉或怠于诉讼,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因而时效应视为不中断”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理论上的争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无所适从。具有“准司法解释”之称的全国法院业大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根本未涉及撤诉的法律后果问题 .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 3月 10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内容看,诉讼时效如果因起诉而中断、从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话,那么原告张珠英再行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如果因撤诉而诉讼时效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不重新计算的话,那么原告人张珠英再行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问题上仍然没有答复。
「国外的实证考察」
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按照通说,撤诉又称诉之撤回。诉作为一种请求制度,具有双层含义,即诉的实体意义和诉的程序意义,而程序上撤回的法律后果又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行使,为了进一步研究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我们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对撤诉的法律后果进行考察。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 ”。由于《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典》相应的“撤回诉讼”—节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意味着诉讼程序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并意味着原告没有行使诉权,由原告发出的传唤状无效。因此,诉讼时效视为从来没有中断 .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如果撤诉或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诉之撤回”第(3)项规定,“诉经撤回后,视为未发生诉讼系属” .所谓诉讼系属,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争执,现存于法院的—种事实状态。
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新民事诉讼法》第262条“撤回诉讼的效力”第一款规定,“诉讼,对撤回诉讼的部分,视为自始即未系属”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 ,“诉的撤销意味着将诉讼从开始之初便归于消灭”,“诉的撤销—旦实施,诉讼就其撤销部分归属于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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