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解释:背景、结构及价值(上)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5月07日

思考已经思考过的问题,直到怀疑还是确信无疑。[1]——君特·格拉斯

一、前言

显然,长期以来努力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某种服务功能的法学理论,一直没有放弃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自觉。这种尝试是在我们这个崇尚理性的时代展开的,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人类的智识并不满足于被动地应对纷至沓来的“社会复杂”,她还试图运用各种方法从各种角度来解释这些“复杂”——尽管,这种解释也许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为了谋求一种逻辑、理论上的自足,但不可否认的是,真实的深沉的理解亦会产生更伟大的变革力量。

经济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复杂”,复杂不仅在于它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期而至,更在于它突破传统的法学体系理念,实现了法律内在结构的转型和价值取向的变迁。面对着它不可阻抑的滋生、发展和作用,人们又需要对其进行诠释与再诠释。至今为止,人们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不仅是经济社会化和国家职能发挥的必然结果,更是法在适应社会要求的同时自身逻辑发展的结果。[2]于是,经济法就为人们更恰当地认识与理解。

但是,智识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经济法的深邃内涵激发了人们无穷的兴趣:经济法是如何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它在法的结构变迁中如何实现自我?其价值内涵又是如何得以彰显?这些困惑当然需要在人们的持续努力中才能得以消除。

基于先行者的贡献,本文力图作出这方面的努力,尝试从背景的、结构的与价值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解释。由题旨决定,论文采用的将是一种散论的方式,但大抵尚可循如下结构展开:首先,解释政府职能的存在在于克服绝对市场自由所带来的失败,而为求政府职能与市场自由最大程度的并行不悖,又需要建立一种能够实现二者 “和平”对话的法治基础;其次,通过理解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与融合,阐明作为这种融合的产物——经济法,在法律演进过程中如何实现对社会利益的关注与偏好;最后,以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律理论为契引,诠释经济法在现代法之形式理性实质化的进程中,如何体现自身的法律价值。

二、背景的考察:市场与国家互动中的法治

曾经在很长的时期,从古典自由主义沿袭下来的市场理论一直统治着资本主义经济世界。人们期待并且坚信,自由的市场制度将会美好地安排他们的经济生活。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却又愚弄了人们信仰的忠贞:市场在完全自由状态下突兀出的有限性,使人们不得不在怀疑与失望中将目光投向漠视已久的国家机器——政府,力求发现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于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就在一种寻求缺失信仰的热情中出现了。然而,正如人们所担心的,市场的自由天性与政府的权威至上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它们彼此为求实现自身就必然要排抑对方,这样,人们又面对着如何划分二者界域并调适其间矛盾的困境。

哈耶克(Friedrich.A.Hayek)的思想轨迹典型地反映了人们对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认识变迁。被世人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3]的哈耶克一生著作颇丰,其早期作品如《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 1944),针对计划经济与福利国家受到崇尚的现实,强调市场制度的有效性和计划经济的弊端,而在晚期作品如《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1960)及《法律、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1979)中,他则着重讨论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政与市场经济制度的关联。可以认为,哈耶克的这种思想转变,在于他发现美好的市场制度并不能自足地保卫自己,而探寻保卫市场制度的方法,必然要走向政府组织与法律制度的研究。

于此可见,市场自由的内生缺陷使政府职能获得了存在的合理基础——甚至,市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职能具有的兼容性,使得后者的制度化实现亦成为保卫其自身的方法。然而,政府职能就象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在兼容的一面促进、完善市场自由,又可能在强制的一面扼杀、限制自由。[4]这就必然要求人们在合理界定保卫市场自由之政府职能限域的基础上,充分理解二者对话的可能。

(一)绝对市场自由中的市场失败

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机制无形之手会有效地配置资源,使人类社会达至最大福利,但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大危机、罗斯福“新政”在实践中的尝试以及凯恩斯(J.M.Keynes)之《货币利息和就业通论》在理论上的论证,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干预能够且需要对市场机制进行补充与纠正,源在于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并非全知全能,它有时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这些情况所导致的生产或消费的无效率,为政府之纠正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干预职能提供了存在可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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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经济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复杂”,复杂不仅在于它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期而至,更在于它突破传统的法学体系理念,实现了法律内在结构的转型和价值取向的变迁。基于先行者的贡献,本文力图作出这方面的努力,尝试从背景的、结构的与价值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解释。[4]这就必然要求人们在合理界定保卫市场自由之政府职能限域的基础上,充分理解二者对话的可能。
关键词
市场机制 经济法 哈耶克 自由主义 职能 自足 保卫 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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