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竞争法,建立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6日

商品流通的过程,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过程,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建立和完善竞争法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流通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本文仅提出我国竞争法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关于完善竞争法的几个建议。

一、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尽管我国有上面的一些规定,并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例如,1998年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8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我国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我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尽管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与此相反,在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与价格卡特尔一样,被视为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另一方面,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关于公用企业的规定外,我国没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捆绑销售浏览器的行为和价格歧视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但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却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此外,我国也没有控制企业合并的一般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 “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也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外经贸部2003年3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出现某些情形时,应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报告。[1]根据该规定的第20条,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如果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这个规定明显是为了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势力。然而,从发展的眼光看,这个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规定是没有多少生命力的。因为企业并购活动不仅是企业组织的调整,而且也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手段,是一种竞争方式。如果国家在这个方面仅对外商投资作出限制,而不限制境内企业的并购活动,这会被外国投资者视为歧视性的待遇,从而不利于我国吸收外国投资,也不利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

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企业的国籍已经越来越不重要,而且确定企业国籍有时甚至成为一件不很容易的事情。当然,我们也确实需要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的情况。但是,最好的防范手段是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一体适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国籍对它们实行差别待遇。事实上,除了个别仍然需要保护的行业,这在反垄断法上称为可以被豁免的行业,其他所有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应当处于相同的竞争规则之下,在竞争中有着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才能有效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势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我国当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很严重。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发布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和个人营销外地产品,甚至对营销外地产品的经营者随意没收或者罚款。有些地方为了抵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要求本地居民喝“爱乡酒”。此外,由于我国企业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些看似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往往带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某些行业出台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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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反垄断法的问题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例如,1998年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8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我国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我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尽管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卡特尔 不利于 大企业 竞争法 经营者 并购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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