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研究工作措施,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办案工作,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前不久,高检院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疑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更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把它作为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紧抓好。首先,应积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决议、指示精神,特别是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谈话》的精神,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全党全社会都要从永褒中华民族生机与活力的高度,从确保我们祖国长治久安的高度,热情关心青年一代的成长”的重要意义,将全体检察干警的认识统一到上级有关决议、指示精神上来,从而形成“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共识,为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应采取集中学习、干警自学、定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和途径,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对《保护法》和《预防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学习领会,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水平,为切实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副检察长分管此项工作,刑检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副科长具体负责,并严格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台帐和工作制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并制定中、远期工作计划和目标,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将维权工作引向深入,最终实现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
二、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要取得成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办案,围绕办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方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
担负打击刑事犯罪重要职能的刑检部门,要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高扬法律利剑,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除恶务尽,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慎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检部门应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从“保护、挽救、帮教”出发,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着眼于“保护”,对案件审查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审查关。批捕部门应严把案件“入门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地审查案件的每个细节,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力戒“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起诉部门应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办案组,并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指定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细致踏实的女检察人员,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着眼于“挽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捕、不诉,为下一步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诉”。不论是批捕还是起诉部门,均要求讲究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即应牢固树立“帮教”意识,在认真审查阅卷、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的基础上,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打下基础。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应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些具有紧张忧郁、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要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对于那些社会恶习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走悔过自新之路。起诉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与合议庭、监护人一起分工协作,对未成年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阵地。此外,应建立典型案件案后定期回访考察制度,把“帮教”工作延伸到案件审结后。一是对于案后在校学生,在回访中要积极协同各方处理好其复学、升学问题,及时与其家长、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重回课堂,继续学业。二是对于社会恶习较深、思想状况不稳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过建立专门的回访考察联系卡,与其监护人、住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或居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对于家庭残缺或家境困难的案后未成年犯,将其确定为“一帮一”服务对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燃眉之急,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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