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营合伙事业,必须有相当财产以供运用。合伙目的之达到,各合伙人协力经营固然是其不可或缺的因素,但稳定的合伙财产却是合伙事业成败的关键所在。不仅如此,合伙财产又是合伙债务的担保,合伙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交易秩序能否稳定均端赖于合伙财产。正如此,合伙财产才成为合伙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中外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此问题予以阐述,尽管学说意见不一,但均对当时或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各国合伙立法也无一例外地对合伙财产予以规定。合伙财产所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其中择其要者而言,莫过于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出资组成及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承认,各国学说和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并不相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独具特色,不仅与各国规定多有不同,而且两法对此问题之规定也相差甚远。既然学说立法多不一致,那么,何种学说或立法模式更具理性、更符合实际,乃是我们应当探讨的问题。有鉴于此,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从中发现符合我国合伙实践的理论或规定为我所用,应当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合伙财产”确切含义探究
法律概念的定位不准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并给纠纷的合理解决制造人为的障碍,“定义明则法域清”。但是,古往今来,关于合伙财产一词的确切含义,各国法律均未规定,学说见解也各不相同。总的说来,大致有下列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包括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二部分。持这种主张的,以郑玉波先生和梅仲协先生为代表。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合伙财产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财产(积极财产)及负债(消极财产)。狭义的合伙财产,则以合伙之资产为限,亦即为达成经营共同事业之目的,而与合伙人个人财产划分独立之特别财产是也。它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其他合伙财产。梅仲协先生也认为:合伙财产除包括各合伙人之出资外,兼及其他与经营合伙事业有关之一切资财。合伙债务亦归属于合伙财产,即合伙之消极财产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出资及合伙所得其他财产的总和。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就认为: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出资及其他财产而构成。美国《统一合伙法》第8条规定:所有作为合伙人出资带进合伙的或以后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记入合伙帐户的财产为合伙财产,除非已表示相反的意图,用合伙资金获得的财产是合伙财产。我国大陆学者也多持此种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财产也与此相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因出资而直接构成的共有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包括:(1)各合伙人的出资以及通过为合伙执行事务而取得的物件;(2)因属于合伙财产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或对灭失、毁损或侵夺属于合伙财产的物件作为赔偿而取得的物件。《德国民法典》就持这种观点。
在上述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伙财产的概念,但这两种观点并不准确。
就第三种观点而言,虽然这种观点指出了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组成的,但其却仅将构成共有财产的出资界定为合伙财产,未免缩小了合伙财产的范围。众所周知,合伙人的出资并不一定都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例如,劳务虽然可以作为合伙的出资,但劳务并不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上述学者的观点,劳务便不能成为合伙财产了。因此,仅将构成共有财产的出资作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无疑是不准确的。
就第四种观点而言,它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伙财产,但其对合伙财产规定的不准确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合伙财产均界定为物或物件,显然将各种财产权利排斥在合伙财产之外,照此规定所能得出的结论便是:财产权利不能成为合伙财产,这是与合伙实践中许多合伙人以财产权利出资入伙的实际不相符合的。
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分歧点在于合伙财产中是否应当包括消极财产?即合伙债务。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合伙财产的内含,就必须弄清财产一词在法律上的确切含义。
据考证,“财产”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oprius和proprietus,在罗马法中最早的财产概念是familia和pecunia,前者主要指奴隶而言,而后者主要指羊群。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与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它包括现代民法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广泛。由此可见,就法律意义而言,财产和物、权利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罗马法中,“一个物不是意味着物权客体,而是一种‘财产’,即能够在表明个人财产状况的财产清单中反映出来的任何物,以及他在对世权和从债中产生的对人权,死者的遗留物(财产)也包括在财产之中,遗产构成了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复杂的集合体,但为了许多目的,遗产是作为单一的财产来概括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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