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入世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体现。中国仲裁制度注重立法的国际化,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条件下,完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改革中国仲裁制度,加强意思自治、仲裁独立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以便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一、 问题的提出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②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④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⑤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⑥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⑦因此,本文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审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措施。
二、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特征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律特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
第一, 作为世界仲裁的惯例和遵守最基本的仲裁规律,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法制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这项原则的适用,时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出发,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⑧我国《仲裁法》把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基本原则,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具体的运用在整个过程中,包括当事人的权利的选择,使中国的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也是中国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的结合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上的适用,极大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完善其基本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⑨具体地说,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原则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寻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⑩二是,当事人又权利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意思真实的列入仲裁协议, 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的构成要件和条件。11三是仲裁的事项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意思自治的具体规定。12四是,仲裁员底选定是按照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五是当事人的选定开庭的方式是由当事人的基本意思表示的。13当然, 当事人的处分全在仲裁的过程中,有充分的实现和保护。14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基本的内涵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第二、协议仲裁制度的现实性和国际化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15由于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现出强烈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仲裁法规所普遍采用。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上,由着明显的课操作性和普遍性,因此,凡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的国家均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此项制度的实行是由合同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管辖和审理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因此,协议仲裁制度被多数国家所接受。仲裁中的协议管辖与诉讼中协议管辖虽然都为国际上普遍承认,两者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的权利。16 具有国际化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贯彻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仲裁中得以贯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仲裁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行,只有全面实行这两项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才能在仲裁中得到具体体现。
第三、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的国际化
按照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国际化的要求是一个国家仲裁制度的体现,仲裁机构的设置和规则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正确确定和设置仲裁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反映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的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国际社会的惯例和制度十分相似又具有中国特色。总体上说, 中国的仲裁机构分为国内和涉外机构,具体说,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仲裁机构;对内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17不仅可以受理涉外案件, 而且可以依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接受有关的法律事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和机构数量的规定, 不仅具有国际性的趋势,而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8正是由于确定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民间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相对行政独立性。因此,我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本质和国际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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