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问题历来都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执的焦点,而法院查证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举证的要害,故有必要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实现真正意义的司法公正。
一、我国举证责任与查证的沿革变化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质疑
(一)我国举证责任与查证的沿革变化
在举证责任与查证方面,我国走过了一条由全面查证到有限查证的发展道路。建国初期,我国全面师承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立法,故而逐步形成了带有浓重的苏化色彩的民事诉讼模式。这突出地体现在: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且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试行)》,极为典型地折射了此种基本上由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的民事诉讼格局。该法第56条第1款虽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紧接着却在该条第2款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两款之间自相矛盾的逻辑关系以及第1款中当事人举证行为与诉讼结果的完全脱钩,直接造成了当事人对其举证责任的敷衍塞责甚至完全放弃,并使查明案件事实为己任的人民法院由此背上了全面调查取证的沉重包袱。严重失调的诉讼格局和低下的诉讼效率对于他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来讲,均已成为苦不堪言的重负。
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针对《民诉法(试行)》实施以来的发展变化情况,特别是强调人民法院查证职能带来的诸多负面效应和公民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逐步增强的情况,对《民诉法(试行)》第56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作了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贯穿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同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而是要求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只是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时,或者法院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认为必须调查收集证据时,法律才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活动。
(二)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质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与《民诉法(试行)》第56条之规定相比较,似乎不失为有较大改变故而较为理想且相对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证据收集范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但细作分析,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仍缺少价值层面上的考虑,实践中操作性极差。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只规定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可见,当事人应负之举证责任仍旧仅仅停留在行为要求的层面上,仍旧与诉讼结果的应有制约机制相分离。换言之,举证责任的分配仅仅是行为责任的分配,而没有分配结果责任,这就短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内容,已经偏离了现代举证责任的本质和诉讼制度的原则。实践上,这种规定使得当事人怠于举证,当事人方面不重视举证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前一句式语义上的含混模糊和后一句式对适用情况的概括无度,无异于赋予人民法院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上拥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在遇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时,方可依职权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因审理案件而需要调查收集某些证据。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显然就存在一个人民法院如何对造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所谓“客观原因”进行正确识别的问题。然而,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因为对所谓“客观原因”的理解不同而结果迥异。就第二种情况而言,“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具有无限弹性。法院仅凭这一语义极为含糊且主观色彩极为浓重之理由便去主动调查取证,必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之范围因案件承办法官的不同而大不相同。可以说有多少的法官,就会产生多少个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实施标准,因为法官的个人情感、生活经验、认知能力以及业务水平都不尽相同,而这些又往往是划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以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对立法规定作了相应的补充性解释。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撇开因司法解释本身所固有的刚性不足之弱点故而难以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缺漏不谈,单就其内容而言,其实也还未能够做到对立法上的模糊规定作出富于操作性的精巧设计。细作探究,不难发现其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内涵如出一辙,几乎无任何新意。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补充,并未使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之间形成泾渭分明、各自独立的适用领域。这种立法状态,直接致使审判实践中的证据收集活动紊乱到了无以复加之地步,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精确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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