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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权的特别牺牲补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对非财产权益的合法限制、干预造成特别牺牲补偿,是合法公权力行为的附随效果造成非财产权益的特别牺牲。'P>
综上所述,行政补偿的范围可用下图来表示:(?.ZSJV s/wF"cI^#@9uf=b=Pg水文工程论文 ,?b5@)ePb\02a BjUcg
(由于网络版本不支持,图省略)
二 特别牺牲补偿
特别牺牲补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狭义上的行政补偿,二是无因管理的特别牺牲补偿。
(一)狭义上的行政补偿
如前所述,狭义上的行政补偿是指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特别牺牲所给予的弥补与救济。它可分为财产权益的特别牺牲补偿和非财产权的特别牺牲补偿。
1、财产权益的特别牺牲补偿
(1)公用征收补偿
公用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用,其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其方式是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将该不动产交付于公共设施之用。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土地征用制度。很显然,将私人的不动产收作公用的公权力行为给私人造成了特别牺牲,当然应予以补偿。
(2)财产权限制的特别牺牲补偿
管制性征用实际上是指造成特别牺牲的财产权限制措施。这些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由于超越了私人应当承受的限度,因而需要予以补偿。要在理论上具体、严格界定和把握何种情况下对财产权的限制构成了特别牺牲是较为复杂和困难的。大致上,造成私人特别损失的财产权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注9) :
○1财产权使用或收益的禁止与限制
应予补偿的财产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财产使用或收益的禁止及限制上。在限制方式上,多以划定保护区或管制区,再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例如,将特定区域划为动物保护区,禁止在其中进行有害野生动物的财产使用或收益行为;国家指定古建筑物、遗址以及其他文化遗址为文物古籍,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拆除、改建或迁移等。
○2财产权的公益利用
所谓财产权的公益利用,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强制利用或使用私人财产的情形。例如,为执行行政任务或兴办公共工程而必须进入或通过私人土地。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达成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另一种典型的例子是,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调用辖区内的汽车、修护设备及必要人员。这种在特别情况下行政机关强制使用私人财产乃至劳力的情形即是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所理解的征用,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公用征调。(注10)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财产如因公益需要被利用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当然应当给予公正补偿。有时,公益使用与古典征用很难有严格的区别。
○3财产权利用的妨碍
财产权利用的妨碍是指因兴办公共事业或因其他公益上的原因,而对私人财产权的利用造成的妨碍或造成的延误。例如因兴办水利事业使用土地,妨碍土地权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水道。这与公权力附随效果侵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4对于财产权予以除去
所谓对财产予以除去,是指公民已存在的合法财产对公共事业或其他公益的实施有所妨碍,具有除去的必要,而对其进行迁移、拆除、砍伐、移植等。例如水道沿岸的种植物或建筑物,行政机关认为有碍水流的,可以依法责令所有权人拆除、迁移或拆毁。
○5即时强制的措施(排除危险的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阻止违法犯罪、危害的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时,所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如紧急情况下,防汛部门可就地征用救护所必需的物料、人工、土地,并拆毁妨碍水流的妨碍物。即时强制的实施多是因情况紧急以及公益上的理由,因而相对人往往属于无辜遭受损失,对其所受损失自然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行为的废止(信赖保护的补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基于公益上的原因,予以废弃,使其效力归于消灭。被废止的行政行为如果是授益行为,因为其作出时其相对人必然对于该处分产生一定的信赖,享有一定的信赖利益,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其因行政行为废止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应予补偿。
(3)公权力附随效果致损的补偿
如前所述,事实征用实际上是一种合法公权力行为的附随效果造成私人财产的损失,相当于德国公法上的“具有征用效果的侵害”。这类附随效果所产生损失的特征在于公权力行为本身属于合法行为,损失的发生通常出于无法或不可事前预见的事件,并非出于行政主体的本意。换言之,国家并没有要将财产取走并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的意图。公权力附随效果损失主要是因国家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行为本身虽无干预或限制公民权利的意图,但是其造成的损失已构成了特别牺牲,故而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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