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7月31日

一、引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间,对于中国的法学、法和法治建设来说,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经济法的产生和崛起。

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对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对经济加以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于上个世纪之交步入垄断暨社会化发展阶段的时候,中国继受了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大陆法体系,继而自苏俄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则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社会革命及其惯性的控制之下,无论是法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书”和计划经济的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中国的经济法,是在“文革”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举国上下呼唤法治和经济法制,法学界解放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由恢复到发展、迎来一派春意盎然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求真务实,为经济的日常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对策、规范和保障,自产生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

二、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均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都是社会经济、法制之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之成为法的部门以及它的发展和有效实现,自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学界和社会所接受;而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则有赖于客观经济法现象的普遍存在和发展。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其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

自50年代后期起,我国法学的发展曾经走过一段弯路,法制原则受到批判,要“人治”不要法治,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在计划经济下,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非公开文件,由各级党政机关下达命令、任务并通过行政指挥来进行,即使制订了一些法律,也是形同虚设,经济的行政性、家长式人治特征和“大锅饭”程度之烈,为前苏联东欧国家所远不能及。其结果,自然是经济停滞,人性懒散,整个社会管理松驰,效率低下,白吃白拿盛行,“半拉子”工程遍地,工人阶级固有的优秀品质受到了腐蚀。“文革”过后,痛定思痛,从党和国家领导到下层平民百姓,人们都深切感受到法制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注:参见关怀《经济法》,第三期全国民法师资进修班《民法讲座》(上册),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编印,第13页。)是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如小平同志于同年12月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1979年叶剑英同志在接见记者和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以及1980年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分别使用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字眼。(注:参见关怀《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36页。)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法制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时,在当时的条件下,建立健全经济法制成为人们首要关注的对象和任务之一。思想解放伴随着国门的开放,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遂舶来中国,受其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写出《经济法概论》,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了经济法课程。

在此主观背景下,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也呼之欲出。三中全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7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等改革开放时期的首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1981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借贷、建筑工程承包和加工承揽经济合同纠纷,也审理经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和涉外经济纠纷等;1980年恢复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在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森林法院;1984年开始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986年人民法院又陆续组建行政审判庭,受理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经济行政纠纷。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关于经济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等学说,与经济法制实践及其社会思潮相结合,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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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引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间,对于中国的法学、法和法治建设来说,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经济法的产生和崛起。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求真务实,为经济的日常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对策、规范和保障,自产生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均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都是社会经济、法制之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
经济法制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法学 相结合 离不开 伴随着 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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