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企业面临的法制建设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01日

公司法排在各项法制建设的首位

我们对我国的企业分类立法要有认识。按中共中央、八届人大立法的规划,一共要立152个法,其中排前四位的都是关于企业的立法。 由此可说明,企业立法,市场经济主体的立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前四个法中排第一位的是公司法。这说明公司制度是立法中最重要的法。另外三个法是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股份合作企业法。

老四种与新四种所有制

过去四十多年,我们企业划分都是按照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的。工商注册登记的首要条件也是要写明所有制性质。公司法一出来,显然这个概念就转变了。因为公司很难确定其所有制性质。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投资的,所以在公司注册登记中就不要求说明所有制形式了。这样我们就有了新四种企业和老四种企业。老四种企业即全民、集体、私营、个体;新四种企业即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和公司制。新四种企业的立法,是中央文件规定的,而且公司法已经出台了。独资和合伙两个企业法正在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制订,也已接近尾声。可以肯定地说,明年要通过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也在制订,可能要慢一点,但是各省市自治区都有自己的股份合作规定。

资本形态与出资者责任

这转变告诉我们什么呢?就是这四种企业还是以资本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来划分的。这个划分和世界几百年上千年的历史发展潮流和趋势是一致的。我们要看到,第一它是按出资资本的形态分,独资是一个人出资,或者按法律的说法是一个自然人出资,一个法人的出资现在不列在这个范围里。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能包括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联合投资办的企业。公司当然也是两个以上(除了独资外),责任形式不一样。股份合作是又有股份制又有合作制,又有资本企业的形式,又有劳动企业的形式。从责任的形式来看,独资就是无限责任,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则是出资人要承担连带无限的责任。至于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合作也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精髓所在

新四种企业里面非常注重责任的形式,这个责任形式归根到底是出资人的责任形式,谁出资谁承担责任,这是市场经济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性。公司法的精髓在于公司是资本企业。所谓资本企业就是里面有股东、有股权、有股本或者叫股份这个概念。可见,我们用这样一种形态表明我们市场经济要走向一个资本企业的道路。那么有了资本,有了出资者,就要讲出资者承担什么责任,到底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是最根本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

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道路

老四种企业向新四种企业转化,就是我们企业变革的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建议里讲到:将来国有特大型企业要走集团化、控股公司道路;大型中型企业要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的小企业可以兼并、拍卖、承包,也可以改变为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集体企业要走的基本道路就是股份合作制,其中个别一些条件成熟的也可以走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道路。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将以独资或者合伙来区分:如果是一个人的就是独资的,都是同样的待遇、同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要是两个以上无限责任的,都应按合伙来对待。世界各国基本的企业形态就是独资、合伙和公司。欧洲还有许多国家有合作社,有合作社法。这些就是我国将来企业改革方向。

真法人与假法人的区别

企业制度的基石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核心是企业自治。企业自治无非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完全体现了法人的基本精神。但是实际上,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从法律上说它是独立的法人,而实际上却很难说是独立的法人。道理何在?第一,三角债摆在那里,就说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不能独立支配它的全部财产,它在银行帐户上没钱了,其他财产是不能拿来抵债的,机器、厂房、设备、土地都不能拿来抵债。第二,企业亏损实质上是国家承担。所以当前企业改革的基本点,在于如何把企业变成真正的独立法人。把企业变成真正独立的法人必须具备两条:一是要让企业能独立支配它的全部财产,就是国家授权给它的财产,都可以独立支配;二是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来抵债,能不能用它的全部财产来抵债,这是真法人还是假法人的试金石。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定出了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来抵债。但能否做到呢,又成问题了。现在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好,股份公司也好,都是以全部资产抵债。

关键在于三条责任制度

国家体改委组织一些法律专家研讨,国有企业怎样才能成为真正法人?关键是责任制度的三条:第一,要拿企业的全部资产来抵债;第二,如果企业拿财产作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就要变卖抵押品抵债;第三,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要宣告破产来抵债。这三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否是独立法人的试金石。但是这三条,在制订转机条例时都是难做到的。现在抵押制度明确了,担保法出来了。如果抵押的话,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财产就要变卖抵债。至于是否用全部资产来抵债,公司法、监管条例都明确提出用全部资产来抵债,但现在要做到还有困难。如果企业欠别人钱,三角债还不了,必须把它的设备拿来抵债,明天有了钱再赎回来。这在操作上还有些程序需要做出规定。但原则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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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老四种企业即全民、集体、私营、个体;新四种企业即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和公司制。从责任的形式来看,独资就是无限责任,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则是出资人要承担连带无限的责任。公司法的精髓所在新四种企业里面非常注重责任的形式,这个责任形式归根到底是出资人的责任形式,谁出资谁承担责任,这是市场经济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性。
关键词
抵债 国有企业 企业法 合伙 出资者 独资 法人 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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