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法律

作者:周汉华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12日

一.失信的实质是法律失范

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加剧,执法不严,信用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现象的蔓延,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对此,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希望能够通过构建信用体系和提倡诚信经营来杜绝各种不守信用的行为。今年两会以后,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更被有关部门列入议事日程之中。

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者信赖关系,它存在于人们的交往行为之中。没有交往或者交换,也就无所谓信用。当然,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用具有不同的特征或形态。在简单生产方式之下,人们的生产活动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给自足的需要,偶尔发生的相互关系大多是通过实物交换的方式在熟人间就地进行的,因此,信用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就保障机制而言,主要是通过执行成本较低的习惯、公众舆论与道德等机制来保障信用的实现。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由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出现,人们之间的交换与交往方式更加复杂和多样,并出现了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等专门信用机制,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传统的习惯与道德等机制已不足以保障信用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市场经济中的交往规则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加以体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对于这种历史发展进程,恩格斯曾经有过精彩的论述,他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信用问题典型地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或者说,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从我们的现实生活来看,理解这一推论并不困难,诸如银广夏造假、注水猪肉、黑心棉事件、逃废债务、虚假广告、制假造假等等现象,与其说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诚信问题,不如说是公然违反法律更为确切。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考虑信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机制的根本动力,而评价这种行为的惟一标准是法律。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应该用另外的道德标准来评价市场主体的行为。如果割裂信用与法律,将信用问题孤立起来,会使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出现多元化或者信号混乱,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也不利于建立法治权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只有放到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考虑才能真正具有制度意义。对于那些与法律无关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传统信用问题,应该说不属于制度考虑的范畴。

其次,如果单纯考虑信用问题,很容易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将信用缺失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企业和个人,以为靠政府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就能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应该看到,发达国家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和征信业是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没有政府信用和法治权威,征信系统和征信业不可能存在,再好的征信系统在实践中也会变形。相反,从法律角度考虑信用问题,可以认识到信用的缺失实际上有着非常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它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诸环节紧密相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解决诚信问题或者法律失范问题,必须从诸多方面同时入手,真正将改革进程推进到更高的阶段,建立独立法治的权威。没有法治作为支撑,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

再次,从最近发生的安然与安达信事件来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监管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仍然不可能完全避免欺诈与造假等信用缺失现象,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理性人的自然选择。但是,对于类似安然这样的超出合理边界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各国大多是从监管失灵或者法律失范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补救,鲜有寄希望于单纯的信用体系构建。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由于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从多角度研究法律失范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规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从法律失范的角度研究信用问题,可以真正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法律失范的原因

法律失范有着非常复杂的根源。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法律失范首先与其法律现代化的实现方式有关。

从各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轨迹来看,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模式,自发模式与变法模式。欧洲早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多是社会内部的自发因素形成的,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则是通过变革的方式实现的。用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前者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变革;后者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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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一.失信的实质是法律失范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加剧,执法不严,信用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现象的蔓延,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从法律失范的角度研究信用问题,可以真正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用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前者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变革;后者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
关键词
失范 信用 不利于 缺失 不足以 多角度 市场机制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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