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论纲

作者:王全兴、管斌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13日

摘 要: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中具有特定内涵。宏观调控法应当坚持尊重市场机制、社会公益、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民主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基本法、专项法和相关法的框架构建其体系,围绕主体、对象、方式、法律责任等要素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当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尤为必要。

关键词:宏观调控、原则、体系、基本法、制度要素

《宪法》(1993年修正)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于是,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和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却不尽人意。为此,应当特别重视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问题的探讨。

一、宏观调控的法学界定

市场经济中,价值实现的矛盾一旦成为经济运行的瓶颈问题时,宏观调控自然要在政府政策法规和经济学理论上有所反映。当经济学家发现,短期价格刚性无法使市场机制按其原有功能如愿出清存货时,社会分工带来的运作效率被交换瓶颈给阻滞了。而事实上,分工后的社会经济已经在技术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差异、信息传导机制的成本约束、信贷扩张失当和与工业经济伴生的规模经济要求下,被牢牢地固定了其运作方式,总量失衡由此出现,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也便应运而生。[1]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叫宏观调控,类似的提法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2](p.98)1979年编政治经济学词典时,涉及到要不要把宏观、微观的提法写进去,当时争议很大,没人能写。1984《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随着中国开始市场化改革,特别是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宏观调控”才成为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

“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学的范畴和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内涵有所不同。在经济学中,“宏观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政府调节”等通用,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和“控制”(control)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调控”,其中包括经济法学中所称的“市场规制”。例如,李鹏在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而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制”并列。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进行法学界定。在各种市场规制行为中,工商行政管理最为典型,故将其与宏观调控进行比较,以期界定“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而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特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其最终目的与宏观调控目的是一致的,即实现国民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但工商行政管理与宏观调控存在若干重要差别:

第一,间接与直接。宏观调控主要是政府制定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影响市场主体利益,转而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它是不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行为,所以被称为间接调控。而工商行政管理是直接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与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的经济调节行为从不得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一点来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与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分别单独使用,则很难取得应有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第二,全面影响与部分影响。宏观调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工商行政管理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部分的。造成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较多的是“外科手术”式的手段,即查处违法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某个市场主体和某种市场行为。对于大多数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来说,除保护其经营和有一定威慑、教育作用外,不会有直接影响。然而,“部分”也会向“全面”转化。虽然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是针对某一市场主体的某一市场行为的,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市场,因而就整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的影响也是全面的。

第三,作用力度轻柔与强硬。宏观调控手段是针对公众面,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或行为的,在同类市场主体之间不构成待遇反差,从而各市场主体的心理压力就比较小;并且调控效果显现较缓,就象中药一样,药力需要一段时间慢慢发挥出来,因而其作用力度轻柔。而工商行政管理对各管理对象的影响则显得“强硬”。因为工商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在处理问题时往往“行就行,不行就不行”。对被处理的某一市场主体来说,则一下子处于对与不对、甚至罪与非罪的境地,与其他市场主体形成强烈反差,从而充分感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的“强硬”。

本篇文章共9页,此页为首页 下一页

自动摘要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随着中国开始市场化改革,特别是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宏观调控”才成为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在各种市场规制行为中,工商行政管理最为典型,故将其与宏观调控进行比较,以期界定“宏观调控”。
关键词
市场机制 调控 宏观经济 经济法学 主体 可持续发展 经济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
版权申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注明的,版权一律属于免费论文网(66wen.com)制作署所有。转载引用本网站的原创文章,请务必注明信息来源,标明“免费论文网(66wen.com)”字样。
免费论文网(66WEN.com)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我们的文章有涉及或侵犯您的有关权益,请即时与我们联系, 注明网址及文章,我们会即时处理或删除, 感谢您的合作!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帮助设置 | 网站导航 | 发表服务 | 共同合作
皖ICP备案许可06002111
免费论文网(www.66we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