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1],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2].笔者认为,兰盖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在于其揭示了以下原理:法律最初是因所有权而产生,并且为所有权而存在的。
但是,所有权自身产生、存在的内在根据又是什么呢?
一、人性理论的基本命题-分析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新视角
对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探讨一直是学者们的神圣职责之一,有关的学说众说纷纭,具有较大影响的学说包括:劳动说、先占说、劳动占有说、法定说、神授说、契约说和人性说等。笔者认为,上述诸学说中除人性说外,均不能说明所有权的本质和所有权产生、发展的真正依据,而只有人性说才能对这些问题予以本质的揭示。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人的认识和研究。在对人性的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说可谓汗牛充栋。但各种人性理论中可以抽象出以下基本命题:
(一)人性的结构人性是多重属性的总和。人性是自然的、社会的、精神的统一体。
1自然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肯定人和自然的一致,承认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以及人和动物的联系。人作为动物的一类,属性中无法抽掉其作为动物一面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成为人性发展的自然基础和最一般的部分。人类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以本能的需要为基础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三种基本机能。在如何实现这些本能上,人与动物明显的分野在于:人的自然属性中已加入了文化的、社会的因素。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人在适应外在世界的过程中相对缺乏本能的调节,由于人在生物学上的匮乏,促使人发展自身中的智能因素和自主的创造性活动,从而使人的本能发生退化,而人的智慧则不断进化。
2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的社会属性包括人类共生中的相互依存性、人际关系中的社会交往性、人在伦理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性、生产关系中的劳动和合作性等基本内涵。
3精神属性 马克思说过,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精神世界的存在是人最大的骄傲,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人性的一般性与具体性一般的人性或共同的人性,是与兽性、神性相对而言的,即存在于人类一般之中,贯穿于人类历史阶段上,使人根本有别于动物的特性;具体人性则是那些表现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性,它表现的是人性之间的差别。
有没有一般的人性?我国理论界对此很长一段时间持否定态度。实际上,人性是一般人性与具体人性的辩证统一。具体人性包含着一般人性,一般人性通过具体人性表现出来。脱离了一般人性的具体人性,和脱离了具体人性的一般人性都是不可设想的。作为人,他必须具备人的共性;而作为某一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他又须独具特点。同一社会共同体中,人性是有差异的;在各个历史时代,人性是变化的。但是在这些变化和差异中,又总存在一些相对稳定的东西,把这些相对稳定的、内附于人类的属性抽取出来,即是“人的一般特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对一般的人性作了肯定的回答。马克思说:“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是一切人所共有的。”[3]
二、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
所有权的产生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正如《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摩尔根指出的:“财产的观念在人类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4]所有权的产生是有深刻根源的,无论是国家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的产生,无不根源于人性恶。
(一)中外人性恶理论述评这里的所谓人性“恶”,是与“善”相对立的哲学范畴。
人性恶,在我国是由战国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人生来是恶的,后天的教育可以变恶为善。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是好利多欲的,大凡人都是“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5] 荀子用了许多事例证明人性恶。性恶之源在于人人都有欲望追求。“性恶论是荀子开宗明义的宗旨,又是其最终的结论。”[6]
在西方,人性恶更是“成为法存在的必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年主张性善论,把“善”看作是万物的本源,但在后期他转向人性恶,尤其在《法律篇》中他断言人的本性只顾及个人利益,而不谋求集体利益,因此必须倚重法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更是关注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注重人性的不完备性。即使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家亦未超出人性恶这一出发点。中世纪经院哲学家认为人有原罪,人在胚胎中就有了罪恶。奥古斯丁认为人之所以恶,是由于人背叛了上帝的旨意,自己败坏了意志。他说,“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了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且趋于下流。”[8] 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思想不仅没有中断人性恶与法的因果逻辑链条,而且使之日益突出和系统化。霍布斯认为,作为自然的产物,人类的情感和欲望构成了人性;利益是欲望和情感的动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情感,因此人天生是自私的,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恶的。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孟德斯鸠都是公开主张人性恶并将其作为法的基础的思想家。康德虽强调理性是人的本性,也承认自然欲望是人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他也同样强调“人性的软弱和缺点,”这种缺点“不仅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而且指在它里面存在着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的因素和动机”,“关于人性的缺点,我们注意到毛病不仅在于没有积极的善,还在于存在积极的恶。”[9] 康德把恶看作是积极的,因为他坚信历史的动力只能是恶的人或人的恶。康德以他的独到见解告诉人们,人的本性陷在恶里很深,这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所以,恶表现为人类历史的动力。黑格尔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恶,认为恶作为善相对立的范畴也是意志的表现,恶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与恶是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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