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与民法平等原则

作者:吴汉东、闵峰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15日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民法自身特色的典型表现.在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制度;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大抵都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①这种经济生活条件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我们知道,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同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之上的,其任务在于为商品关系赖以正常进行的经济条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就决定了民法在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并把这种客观规律上升为主观法则。

商品生产是不同的所有者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的生产。商品交换是按照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现的。这是商品经济的鲜明特征。民法所反映的商品经济的一切要求,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商昂关系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生产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独立的所有者。交换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处于乎等地位,都承认对方是其商品的单独全权主人,只有这样才能实行等量劳动之间的交换。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商品流通中,“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②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交换主体以独立的私有者的身份出现,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由此达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由于这一特性的存在,从而产生了这样的法律要求:交换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自己的人格,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在乎等的基础上举行民事流转.这种法律要求就是权利能力平等原则赖以产生的基础。

2、交换行为的自由性在商品生产者社会里,发达的社会分工把无数个商品生产者联结起来,丽不同的所有制关系早使得无数个商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互对立.因此,参加财产流转的双方只能各自、独立地表示意思,而不能由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商品交换是“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换言乏,只有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财产流转才能发生、也就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那样:“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4民法为了保证交换行为的正常进行,把这种交换规则概括为意思表示自愿的法律原则,以此作为权利主体相互关系平等的前提和核心。

3、交换价值的等量性。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相适应的.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不仅花费在这些产品上劳动时间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腕来说是唯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 有别的尺度。⑤如果商品生产者在交换中得不到等价物,就不会把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白白送给别人”④由此可见,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是衡量交换价值的。唯一标准.由于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当事人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必然要遵循等量交换的客观要求,因此交换应该是有偿的、互利的。当其财产利益到损害时,必须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这样,商品关系的价值规律,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而确认为民法的价值法则,即经济利益等价的原则。

4、交换标的的关联性.商品关系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劳动交换的社会经济关系。交换过程既是使用价值让渡;又是价值的实现。这就是说:商品生产者一方面让渡自己的商品,把使用价值移转给他人(出让所有权);同时又在市场上换得同量的其它物品,使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价金或其它等价物)。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商品交换的过程:两个所有者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过,是在确认私有权的同时放弃的,或者是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放弃的”⑦。对于某一商品来讲,一方丧失权利,而另一方则取得权利;对于 相应的另一商品来讲,一方取得权利,而另一方则丧失权利.这一特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则表现为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必须同时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同时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基于确认这种交换规则的需要,由此构成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上述四种特性贯穿于商品交换的全过程,涉及到商品交换的主体和客体、行为和价值等各个方面,是商品经济规律的表现。这种客观规律决定了主观法则即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范围。因此,我们说,由权利能力平等、意思表示自愿、经济利益等价,权利义务对等构成了民法平等原则的完整内容。它们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和方法,归根结底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的。

平等不是抽象的观念,它是历史的现象和产物,有着深刻的阶级内容。平等作为古老的民法原则,最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公元前五世纪,古代政治家伯里克里斯在《雅典阵亡将土国葬典礼的演说》中,热情地赞颂了雅典城邦的民主政体:在公民私权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平等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原则,以调整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体系中,市民法和万民法曾经长期分立并存.凡罗马市民才能适用市民法,并享有市民法规定的种种权利;但对于罗马臣民说来,尽管是自由人,却只能由万民法调整,不享有市民法上的权利。直到帝国时期,罗马皇帝逐步授予各行省臣甲以市民权,才开始实现自由民内部的私人平等。罗马法所确认的这种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上平等。商品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订约自由权,在罗马私法中得到充分的实现.正是“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⑧在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要求资产阶级民法进一步确立平等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规模的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拥有以平等权利进行交换的自由;劳动力市场 要求一无所有的“自由”工人能够“平等”地与占有生产资料的工厂主订立契约。因此,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都在自己的私法领域中规定了平等原则。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明确宣布“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第八条),并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第七条).类似的条文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中都有所反映;资产阶级民法的平等原则,是以自然法学说和人权思想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资产阶级把人权归结为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并把这称之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他们看来,民事权利不过是人权的引伸和具体化。平等这项人权的实质意义在于承认资产阶级个人具有独立平等地位.资产阶级法律彻底否认封建主。行会师傅、城市商人,自由农民这些属于不同阶层,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划分,而把这些民事主体统称为公民。自由这项人权表明资产经级个人具有意思自治的能力。资产阶级法律保障他们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积聚财富的权利,排除封建社会中国家。教会和封建主对民事活动的专横干予。安全和财产这两项人权意味着资产阶级个人拥有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资产阶级法律确认私有财产不再是封建王权赋予的结果,而是天赋人权的自然延伸.正是在这种人权思想的指导下,以权利能力平等和个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平等原则同私有财产神圣原则,构成了资产阶级民法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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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唯一标准.由于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当事人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必然要遵循等量交换的客观要求,因此交换应该是有偿的、互利的。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商品交换的过程:两个所有者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过,是在确认私有权的同时放弃的,或者是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放弃的”⑦。我们说,由权利能力平等、意思表示自愿、经济利益等价,权利义务对等构成了民法平等原则的完整内容。
关键词
民法 资产阶级 商品生产者 使用价值 平等 商品经济 权利能力 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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