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沉默权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0日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社会上要求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来高,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沉默权 不自我控告 纠问式诉讼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焦点之一,就是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确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该法第93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随着现在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不少人呼吁要提升法治的“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可以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当然也有不少意见分歧。本文拟从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沉默权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这样三个方面着手对沉默规则作些探究,以阐明对沉默权的一些见解。

一、 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

沉默权虽然最初形成于英国法,但其思想渊源却并非来自英国普通法,而是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以及欧洲大陆普通法。

12世纪以前,在欧洲大陆和英国,神判是一种主要的审判方法。13世纪初,神判被罗马教会禁止,欧洲大陆的教会法院逐渐转向“纠问制”的诉讼方式,并向世俗法院渗透。英国的世俗法院在神判消失后转而采用陪审团审判,适用普通法;而其教会法院则适用欧洲大陆普通法,采用纠问程序。[1](1)英国的沉默权起源于1639年英国的要李尔本案,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2](2)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序上得到了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是在大革命以后,在英国法的强烈影响下对刑事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并在1897年,通过新的法律对其作了进一步的确认而德国则是在1848年之后导入法国式的“经过改革的刑事诉讼”,而得到确认却是在1950年,德国经过纳粹统治期间的惨痛教训以及《联邦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增设《刑事诉讼法》来实现的。

二、 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沉默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而是与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规则所体现来的权利,这些规则构成了刑事程序中比较全面地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完整制度。然而,沉默权制度究竟包括那些内容?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使沉默权的规则,二是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三是沉默权的保障规则

(一) 行使沉默权的规则

主张任何权利都有其一定的界限,沉默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所以行使沉默权也有一定的限制,那到底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沉默权呢?这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些界限。

一般认为,限于可能导致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罚的事实,即犯罪事实,保持沉默,仅仅是可能导致负民事责任的事实,就不得主张沉默权,这就是可以行使沉默权的事实。

沉默权既然是针对刑事追究而行使的权利,所以行使沉默权的时机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行使的机会,因此,主要发生在侦查、预审或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官方在这些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被讯问人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刑事诉讼中普通的证人在回答问题时如果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也有权拒绝回答。

在以前的纠问式诉讼中,嫌疑人从诉讼一开始到诉讼结束,一直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拒绝回答的将受到司法人员的严刑拷打,甚至视为已经供认,所以要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则所有这些不利后果都必须消除,才能让权利主体真正自由地行使沉默权而不产生不利的后果。这就是保持沉默的法律效果。综观各国关于沉默权的各种规定,沉默权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主要有三种:一是禁止强制陈述。二是禁止不利评论和推论。三是禁止从重判刑。

(二) 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

沉默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或放弃这项权利,但是沉默权又不同于别的权利,如果每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行使这一权利,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无法正常运作,所以法律允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放弃沉默权,这一规则对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于查获和惩罚引起民众严重关切的重大犯罪分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共4页,此页为首页 下一页

自动摘要
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虽然最初形成于英国法,但其思想渊源却并非来自英国普通法,而是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以及欧洲大陆普通法。13世纪初,神判被罗马教会禁止,欧洲大陆的教会法院逐渐转向“纠问制”的诉讼方式,并向世俗法院渗透。英国的世俗法院在神判消失后转而采用陪审团审判,适用普通法;而其教会法院则适用欧洲大陆普通法,采用纠问程序。[2](2)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序上得到了保障。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 沉默 普通法 英国 被告人 欧洲 行使
版权申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注明的,版权一律属于免费论文网(66wen.com)制作署所有。转载引用本网站的原创文章,请务必注明信息来源,标明“免费论文网(66wen.com)”字样。
免费论文网(66WEN.com)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我们的文章有涉及或侵犯您的有关权益,请即时与我们联系, 注明网址及文章,我们会即时处理或删除, 感谢您的合作!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帮助设置 | 网站导航 | 发表服务 | 共同合作
皖ICP备案许可06002111
免费论文网(www.66we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