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法理学之“转折”与自然法在今日的意义
“转折”乃是人类思想探索或成长历程中,最常见的现象。大由整个文化史,其次由一个时代之思潮运动,小至个人的学术思考生涯,都可能出现转折。而转折之因,不外乎是意识到至今所循的思路有误失、不足或片面性,因而想要去改正或使其更臻于合理、完善。因此,转折经常能来更深化、更周延或更完备的积极结果。
例如,在整个西洋哲学史上,最显著的转折,无非就是自文艺复兴以降,人本思想的勃兴,由此带动了主体意识之涌现;哲学之重心由往日直接探讨客体世界,转至先对从事认知的主体——人的认识能力——加以反省,拥有知识论的哲学使哲学呈显更加严谨的面貌。在诠释学的运动中,诠释学由充当人文学科之方法、解读广义的“文本”(Text),到成为描述或解释人自身生存发展方式的学问。康德则由德国启蒙运动中一位追随理性主义的平常教授,经怀疑及苦思,终于开展出其先验哲学的体系,成为震古烁今的大哲学家。维根斯坦由早期醉心于建构精确的人工语言,转变到肯定日常生活语言的优位性,先启发了逻辑实证论之思潮,后又激起了日常语言分析的壮阔波澜。
而法理学史上究竟有什么转折呢?
Davies及Holdcroft在其合着的Jurisprudence一书中说道:“对法庭实际判案时所赖的各种推理形式之研究,已成为法律人关怀的中心”[1]。这一语就道出了法理学自古典哲学结束后这近一百五十年来的转折。以往,由纯粹哲学家所开展的“法律哲学”是归属在哲学之伦理学的大范畴下作其一分枝,探讨正义、人性尊严、优良法制的价值依归……等问题。这些“法律哲学”不是由法律人本身所创,其对于价值问题,固然有深刻的探讨,但未能触及到法官断案时所面临的法学方法论面向。如果正义的判决是法律的终极目的,那么,将不义者绳之以法,或让每个人得到其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岂不才是代表正义之真正实现!正如Martin P. Golding所说:“(法律)的顶点是在审讯和定罪的复杂程序后之对犯罪所施的刑罚”[2]。如何求得正义的判决乃是法律正义的最高潮,也是西方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法学家的重要议题,这些法思想家大都本身同时是法学教授或法官、律师,因此他们所开展出来的法理学,便自然触及了对实定法结构之分析及有关司法审判的种种推理论述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划时代的进步!
一.2 “纯然扬弃”的转折?
但我们千万不可误解现代的法理学中已找不到对法律应遵循、体现何种伦理价值的探讨。当然,不可否认,有些法理学家或学派因各种不一的原由,根本否定这种探讨的可能性、适当性或必要性[3]。但法律应实现什么价值、拥有什么内容的探讨,在近百余年来,由法律人本身所开展出来的学术中,仍是常见的(这些法律学者,莫不拥有良好的哲学知识,此乃西方知识分子,人人具备的基本素养)。由法学方法论、法律诠释学的反省思索中,益加发现法官断案仍难以凭借完全免除价值判断的条文操作而便可推导出结果。况且,如果法律体系本身是邪恶不义的,则一个“合法”、基于此法律体系内在结构本身可被称为“正确”的判决,却不是一个“正义”或“道德上正确”的判决,则亦未能实现法律之终极目的。
战后在法理学上,能展现活泼、原创的生机,跳出陈旧的格局,跻登世界的舞台、搏得举世之声誉或瞩目者,为英美世界之法思想家。然而不论是Herbert L. A. Hart或Ronald Dworkin或John Finnis,莫不探讨道德价值的问题[4]。
在今日,法学家都关怀司法审判之相关问题,但许多人也查觉到审判过程中价值判断之难免,及“正法”之追求永为法理学上不可取消的课题。价值问题之探求在法理学领域中,并未被扬弃(但当然,今日伦理学上价值探讨的方法,因哲学反省之深化而推陈出新,而非墨守古代自然法之诸方式)。而传统上,担当探讨“正法”所应依循或实现的伦理价值之自然法学说,仍是今日给法律人念的法理学教材上必然会介绍的。而Finnis甚至致力于重新建构一套自然法学说。
本段涉及许多在此无法一一详细说明的法理学学术,但旨在指出:由于价值的问题并未消失在由本身是法律人的法律思想家所建构的法理学世界中,而人类思想之创造亦无与前代割裂、凭空而生的情形,所以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仍受重视,它们一直可供作再反省、再改造、创新的基础,或让人尝试用新的伦理学方法去替昔日自然法学说所主张的价值再加以奠基。因此,传统自然法的思想在今日,不仅有文化史、哲学史上的意义,而且也仍保有其现实之意义。
二.1 自然法思想在历史中的多重面貌
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说是源远流长,而且派别众多、难以胜计。若谈到自然法思想的“远”,早在希腊人开始从事哲学思索之前,盲诗人荷马就发觉到男女建立生活共同体、父母子女组成家庭……等等,乃是出于人性自然之理。诗人赫西欧也发现到人与禽兽人有不同的生活之道。重要的是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人赫拉克利图斯首先指出宇宙中存在着一种法则——道,在支配一切,那就是冲突对立。例如:生到死、冬夏、晨昏、睡眠与苏醒、战争与和平、饥饿与饱足、富裕与贫穷之轮替或抗争。在两极的力量相抗中、乃有万事万物之生成变动,因此,“冲突”乃万物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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