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4日

2.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

笔者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 它可分为两种情况: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由可转让提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的单证形式;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则是更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而非不可转让的提单的一种新单证形式P$/-1%_+2Ow:oOT}pT6C=DE\74gh5)66wen.com= &v= 1#QUZs%0g'N@ =E %

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单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多式联运单证是适用于多式联运的单证形式 虽然海运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多式联运毕竟与海运有本质的不同,它主要利用集装箱为媒介,将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结合起来进行连贯运输 除了综合体现了各种运输的特点外,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也展现在这种运输方式中,形成它自身的新特色,比如上文提及的货物交接地点从海运中的“港至港”已发展到“门至门” 签发人范围也有所扩大等等 为其服务的多式联运单证如果仅仅作为原有提单的发展和延伸,在本质上仍囿于提单,而不突破提单的根本局限,是无法适应多式联运的新特点及满足其实际需要的

其次,与提单相比,多式联运单证虽与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少不同之处,比如上文提到的在签发人,签发时间,地点方面,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便可能存在根本差异 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用下表来表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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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单 多式联运单证

适用的运输方式 海运(包括海运之间的联运) 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之间的连续运输

签发人 掌握海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有权控制运输的任何人

签发时间 习惯于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 接收货物后签发

签发地点 货物装船港 接受货物地点,如内陆集装箱货运站发货人工厂或仓库

运费计收 海运运费 全程运费计收,或包干运费,或不同运输区段各自计收

银行结汇 已装船提单结汇 载明货物已发运,被接管或装载的单证均可以结汇

运输条款 港至港运输条款(信用证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可为场—场,门—门,站—站,或站-门运输条款

适用的主要价格条件 FOB,CIF,CFR FCA,CPT,CIP

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责任形式 单一责任制 多种 但多为网状责任制

保险区段 习惯以海运保险单为准 全程保险单,或各区段保险单为准

适用法规 海运法规或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各种运输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等

银行对单证的处理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第23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第26条

从上表可以看出,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已有了显著区别,尤其是对提单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签发时间、地点和签发人等,多式联运单证在这些方面都有了质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再将多式联运单证归入提单的范畴未免过于牵强

此外,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定可以看作承认多式联运单证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的一个证明 多式联运单证最早体现在1983年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简称UCP 400)第25条关于联合运输单证的规定中 经过10年的发展,UCP 400第25条的规定已过于简单而不能适应实际的要求,这也是促使国际商会对UCP 400进行修改,并于1993年通过新的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 500)两大原因之一 [12]UCP 500将多式联运单证设专条加以规定,将其与海运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单证明确区分开来,并规定,银行将接受多式联运单证,只要其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而不管其称谓如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 [13]

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辨明菲亚塔FBL(1992)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95,MT B/L95)的性质 这两种“提单”,经常出现在包括海路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它们是提单、多式联运单证还是提单向多式联运单证过渡的一种形式呢?笔者认为,这两种单证都属于多式联运单证 首先,根据UCP 500第26条,单证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必须是“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 [14] 所以,被应用于多式联运中的FBL和MT B/L95,它们虽有提单之名,却无提单之实,其实质是多式联运单证 在适用UCP 500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第30条规定了对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要求,所以FBL首先要符合第30条的规定,而后,作为多式联运单证,它还应满足第26 条对多式联运单证“的要求 MT B/L95则直接受第26条规范 总之,它们都不属于第23条”海运提单“的管辖范围 其次,这两种单证的标准格式都要明显注明根据国际商会1991年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签发(ISSUED SUBJECT TO UNTAC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ICC PUBLICATION 481)),所以这也说明它们是多式联运单证,而非提单 施米托夫教授也认为FBL”虽然在实体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对提单的模仿,但它显然不是提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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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笔者认为,这两种单证都属于多式联运单证首先,根据UCP500第26条,单证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必须是“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14]所以,被应用于多式联运中的FBL和MTB/L95,它们虽有提单之名,却无提单之实,其实质是多式联运单证在适用UCP500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第30条规定了对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要求,所以FBL首先要符合第30条的规定,而后,作为多式联运单证,它还应满足第26条对多式联运单证“的要求MTB/L95则直接受第26条规范总之,它们都不属于第23条”海运提单“的管辖范围其次,这两种单证的标准格式都要明显注明根据国际商会1991年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签发(issuedsubjecttoUNTACD/ICCRulesfor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ICCPublication481)),所以这也说明它们是多式联运单证,而非提单施米托夫教授也认为FBL”虽然在实体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对提单的模仿,但它显然不是提单“[15]
关键词
多式 提单 单证 联运 信用证 签发 海运 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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