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行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在研究那些我们应该掌握的东西,以便我们能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给人们提供建议,以使他们不卷入讼案。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人们会支付律师报酬,让律师代表他们辩论或者向他们提供建议?其原因在于,在像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社会中,对公共权力的支配是委托给法官们的,国家的整个权力,如有必要,将会用来执行法官们的判决和裁定。人们需要了解在何种情形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面临着与比他们强大的力量对抗的危险,因此,揭示何时会出现这样的危险成了一个行业。因而,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方式)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
研究的方式是通过研究本国和英格兰的大量判例报道集、论文以及立法,这些材料可以一直回溯到600年前,而且如今每年还在成百成百的增加。在这些提供预言的书卷中收集了过去对于一些案件的零散预言,在这些案件中,危险会降临。这些就是一直以来被适当地称之为法律的预言的东西。法律思想中的每一个新努力,其最重要的以及差不多全部的含义在于令这些预言更为精确,而且归纳进一个完全关联的体系中。这是一个通过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去除所有当事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戏剧性因素,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到最后的分析以及理论上法的抽象普世性的过程。律师为什么不提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戴的白礼帽,与此同时,伶俐夫人(Mrs. Quickly)必定会就此联想到镀金边的高脚杯以及海媒(sea-coal)燃起的炉火,其原因在于,无论他的当事人戴什么帽子,他预计公共权力以同样的方式运转。将过去判决的教义浓缩成概括性的命题,收集到教科书中,或者立法法规以一种总括性的形式通过,这会使得预测变得更为易于记住和理解。法学本身所关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一次不是别的,而是预测。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混淆带来的许多恶果之一(对此,我一会儿还要提到)就是,理论倾向于本末倒置,而且将权利或者义务视为分离和独立于违背权利或义务之后果的东西,对于这些违背,某些惩罚会接踵而来。然而,正如我试图说明的,一项所谓的法律义务并非别的,而是一个预测,即,倘若某人作为或不作为某些事情,他将会遭受法庭判决所制裁的这种或那种处罚。对于一项法律权利亦是如此。
预测在概括和缩减为一个体系时,就不是那么难以处理的庞大数量了。它们呈现为一套有限的教条,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加以掌握。为判例报道集不断激增的数量所吓唬住,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看法。一个确定的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报道集在一代人的过程中能包含差不多全部的法律,而且是以当前的视角重新阐述法律。即使所有这些在被焚毁之前就佚散,我们仍能重建其主体。我们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运用更早的判例报道集,我将在后面还会讨论这种运用。
如果我能做到的话,我希望自己确定研究这套教条或者系统化的预测一些首要的原则,对于这些教条或预测,我们称之为法律,对于那些想运用法律作为他们处理事务的工具,以使得他们在出现变动的时候能作出预计。而且,作为与这一研究相关,我要指出我们的法律仍未实现的一个理想。
对此一种头脑实际的理解首先一条是要理解它的限度,因而,我认为值得立刻指出并驱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混淆,这种混淆时不时上升到自觉理论的高度,而且,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形下,更为经常和更为不断地制造具体细节上的麻烦。你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坏人跟一个好人有同样多的理由希望避免遭遇公共权力,因此,你们可以看到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在实践上的重要性。然而,一个根本不在乎他的邻居所信奉和遵守的道德规则的人可能很注意避免罚金,而且会尽力避免牢狱之灾。
我想当然认为不会有听者误解我不得不说的话,视之为玩世不恭。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尽管有大众的嘲弄,但法律的施行实则有助于培养好的公民和好人。在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时,我是在关注一个单一的目标,即为学习和理解法律而强调的。为此目标起见,你们千万要掌握它的明确界限,正是基于此,我要你们眼下想象一下你们自己对其他的以及更重要的事情漠不关心(I ask you for the moment to imagine yourselves indifferent to other and greater things.原文如此。——译者注)。
我并非认为不存在更为广阔的视角,在这一视角之下,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变得次要或者无关轻重了,正如所有数量上的差异在无限的情形下趋于零一样。然而,我的确认为这种区分对于我们这里考虑的目标——正确研究和精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理解到的界限以及一套包含在明确界限内的教条的行业的法律——具有首要的重要性。我刚才已经说明了如此认为的实际理由。倘若你们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你们得以一个坏人的眼光看待它,坏人仅仅关心这一法律知识能作出预计的具体后果,这不像一个好人在模模糊糊的良心约束之下,要为他的行为寻求根据,无论这些根据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如果你们能正确地思考你们的主题,(你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的区分理论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践上的重要性。法律中充满了取自道德的措辞用语,仅仅通过语言的力量能不断使我们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而不会察觉到,除非我们的头脑中事先不断有界限的概念,我们必定会这样做。法律关涉权利、义务、恶意、意图和过失,诸如此类,在法律推理中,没有什么比在法庭辩论阶段依这些用语的道德含义来解释并陷入谬误之中更简单,或者,我要说,更寻常的事了。比如,当我们依道德上的含义论及一个人的权利的时候,我们意在划出干涉个人自由的界限,而这界限我们认为是由良知或我们不管怎么实现的理想所规定的。迄今为止,确实有很多法律在过去一直得到施行,可能某些法律如今仍被施行,而这些法律受到当时最开明意见的谴责,或者,这些法律无论如何超出了良知干涉的界限之外。因此,很显然,设想人的权利在道德上的含义等同于宪法与法律上的权利只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毫无疑问,存在一些简单而极端的情形,其中,尽管没有成文宪法禁止,立法机关仍不敢制定某些可能的法律,因为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话,人们可能会起而反抗斗争。这使得以下这一主张显得有道理了,即,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一部分,它也要受到道德的限制。但这种对权力的限制并不与任何道德体系同延。对于大部分限制而言,它落在任何这种道德体系范围界限内,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延伸出界限外,因为根据取决于特定时间特定人们的习惯。我曾听到已故的阿加西斯教授说,要是一扎啤酒加价两分钱,德国人会揭竿而起。在这种情形下制定的法规等于一纸空文,这倒不是因为它错了,而是因为它无法得到施行。没人会否认错误的法规能够并且实际得到施行,而我们对于哪一个法规是错误的又不可能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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