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时,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何确立,关系到是否能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学者均对该课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各种不同观点与主张,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占绝对权威地位的通说。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研究。
第一部分,围绕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问题,阐述其与哲学因果关系相互间的共性特征,重点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个性特征。
第二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特色和双层次原因说的阐述,对法律原因中的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几大学说的产生背景、主要观点的阐述,对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中必然说、两分说这两大主流学说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的阐述,对两大学说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部分,阐述笔者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等问题的见解和理由。
第六部分,阐述笔者提出的“新双层次原因说”的概念理论基础、具体含义。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法律原因,新双层次原因
引 言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研究中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也是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课题。各国刑法所公认的刑罚止于一身或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这一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中外刑法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相继提出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原因说等不同观点与主张。解放后,我国学者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以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潜心研究,逐渐形成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截然对立的两种主要学说。当然也由于众多学说所主张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同,最终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该理论的具体运用大相径庭。故本文仅仅抓住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从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出发,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传统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析,提出自己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地位、研究对象等问题的一些个人认识与看法,并推出“新双层次原因说”,以期对刑法因果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和结果是事物与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无论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另一种或另一些现象所引起的,而这种或该些现象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更多的新现象的产生。用哲学上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引起另一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显然,结果是相对于原因而言的,反过来也是一样,两者互为前提,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上是原因,在另一种关系上则是结果,各种关系纵横交错,延伸发展最终成为因果链条。人类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从具体事物及其与它事物的联系开始的。“为了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1)在我们看来,辩证唯物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各个科学研究领域只有在辩证唯物论的指导下,才能取得科学的成果。
刑法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上的,是哲学上科学的因果观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也只有在辩证唯物论的指导下,才能得到科学地解决。因而研究其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共性特征很有必要。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共性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与哲学因果关系相同或一致的四大基本特征: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正如列宁说“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性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这不是主观联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观实在联系的一小部分”。(2)同样,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依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转移,而是对客观现实已经存在的两个现象——行为和结果,进行周密的、科学的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定性来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如某服务态度不好的营业员,在卖菜时与一退休老职工发生争吵并说了许多侮辱性语言,老职工很气愤,突发脑溢血死在柜台前。该案例中,老职工脑溢血死亡是由营业员的侮辱行为引起的,这是客观事实,侮辱行为与脑溢血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营业员要为自己的侮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就不能以侮辱者不知道会有此后果而否认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一般情况”下侮辱并不会引起脑溢血死亡为籍口,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本篇文章共3页,此页为首页 下一页



- ·文史哲


- ·理工医


- ·经济管理


-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