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一)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6日

前言

在这万物复苏的春天,揣着些许触摸到了跳动着的社会心脏的激动,笔者力图把严肃、冷峻的学理思考更加烂漫和理想地表述出来,因为这个时代孕育着的和将会充满的就是这样一种空气:人作为主体复苏并上升,以理性为基础、在信心判断的支持下设计和运行社会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末(特别是本世纪初)开始,法律帝国的理论祭坛不断升起令人振奋的馨香之气——宪法学界的不再沉闷[1]使整个法学气候多云转晴。不管是宪法学家提出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强调宪法的实施和人权保障,还是法理学家倾向于把宪政、分权和人权纳入法治的帷幕,学者们起初以“危险最小的”司法改革为法治突破口的小心谨慎都释然了很多,从而使法治的实践不再囿于只谈抽象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内部的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规则之治的狭隘理想,一场具有整体配合性的制度变动呼之欲出。在法治理想逐步被纳入政治实践的过程中,十届人大做出实现政治文明的承诺并计划在接下去的十年建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毋庸置疑,未来之中国社会当有一场重大变革!诚如一位教育家所指出的,“就教育改革(包括大学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关系而言,前者比后者更重要,因为从事改革的人才要通过教育来培养。正因为如此,大学应成为推动整个国家改革的一种强大的力量。”[2]而在中国酝酿着的这场社会变动中,大学法学院可能比任何其他大学部门都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三大社会学奠基人中的两位(另一位是卡尔·马克思),埃米尔·涂尔干和马克斯·韦伯都曾从不同层次上使人们把目光投注于职业群体。涂尔干认为传统和现代的社会团结模式不同,劳动分工和多样化使现代社会面临“失范”危机即社会和个人中出现的无规范状态,为此,他力图倡导以职业群体作为国家和个人的中介力量来搭建和谐完备的新型社会;[3]韦伯则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职业群体在近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作为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性因素,加上涂尔干职业群体理念的启示,我们可以预想到法律家作为特殊的专门职业群体在国家社会中可能起的重大作用。中西方法律体系发展的不同历史径路部分佐证了这一点,昂格尔的分析揭示,正是程序、法解释学技术和职业法律家等的媒介作用使西方的官僚法与习惯法没有进行短路性接合,从而出现截然不同于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改革结果,法治得以形成发展。作为现实证据,在同样为非西方国家的日本,其法治现代化进程也将职业法律家的活动作为克服个人观念与国家观念之间的紧张的中介环节。[4]近年来,

我国理论界已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所共识,相应地,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教育也倍受关注。与理论共识相映成趣的是,差不多与其同步,大大小小的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匆匆忙忙“小米加步枪”挤着上阵,这些飞速增多的法学院毋宁是随着社会发展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然而,当前中国面临的情势和法律职业在其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都提醒我们:大学法学院的角色并非像自由市场里普通的公司企业法人那般简单。正是从这一点直觉的捕捉开始,随着思考的深入,笔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法学院极大地关系着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体系在中国的确立和运行,这样的角色地位意味着——生成回应该制度性意义的法学院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章的第一部分将对法学院的历史进行追溯,探寻孕育了近代法治秩序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学院之诞生及发展;比较近现代欧美主要法治社会的法学院教育制度,反映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制度模式之间的密切关系;指出在中国和日本的历史中法学院是追求社会变革的产物。本文第二部分从知识分类角度探讨了法学教育知识内容的属性,揭示现代社会结构分化和分工使法学知识成为专门知识,并由法学知识的人文内涵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引出价值在法学知识中的特定地位;从法律和法治的内涵之辨入手,阐明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形式层面、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的法治含义构成法学教育的知识内容主体,结合德国的历史教训、美国的相关争议和本国现实提出法学教育以这样一种多层的法律与法治概念为知识对象的应然性,同时也为下文从法律与法治各个内涵层面考虑法学院的角色意义和具体制度构想作铺垫。在第三部分,笔者从社会学的组织角度,并引入心理学中“生产性取向”与“非生产性取向”概念,借以界定本文所指向的法学院对象,说明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不在范围之内。接着,根据文章前面的历史分析和内部结构探讨,运用组织的制度性意义动态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来概括法学院的角色意义:法学院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缔造和革新关系,法学院对致力于法治和政治文明的整体社会制度的意义,以及法学院树立和传播法治精神的作用。第四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信心判断在现代制度变革中的地位,揭示信心判断是企盼和探讨我国法学院发挥角色意义的前提。然后,结合我国时下的制度和社会发展,对中国法学院发挥的制度性作用目标进行了定位;循着这一思路,从五个方面探讨为在我国建成回应其角色意义的法学院,应当进行的具体改革。最后,结语部分,笔者针对文章强调制度层面的建构和回应可能受到的质疑,引述了韦伯建立在与价值分离的规则基础上的“铁笼”判断和卢曼对法的实证化的工具后果分析,揭示韦伯式判断的背景——忽视价值,意在指出价值对于制度囚笼和工具理性可能具有矫正和规避的意义;从而衬托价值信念对于制度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性,点出本文的立意——以自由的法治理想追求为制度性意义法学院的立足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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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4]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已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所共识,相应地,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教育也倍受关注。当前中国面临的情势和法律职业在其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都提醒我们:大学法学院的角色并非像自由市场里普通的公司企业法人那般简单。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信心判断在现代制度变革中的地位,揭示信心判断是企盼和探讨我国法学院发挥角色意义的前提。
关键词
法学院 中国 制度性 法治 实证化 揭示 社会制度 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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