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8日

新刑法典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新刑法典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典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经济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为了更好地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经济犯罪数额立法科学化,有必要加强研究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一、评析新刑法典的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

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受经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并以人民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数量,它在经济犯罪中代表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它包括经济犯罪所指向的金钱和物品的数额、犯罪分子非法得到的金钱或物品的数额以及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对于许多经济犯罪来说,犯罪数额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的主要依据。因为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反之,其社会危害性越小,可见,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新刑法典在许多经济犯罪的罪状部分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抽象模式: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部分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词语表示,或用包含犯罪数额内容的用语“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等表示,(二)具体模式:在分则中直接用具体的金额表述犯罪数额的范围。很显然,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就抽象模式而言,其缺陷有二:1.这些用语过于笼统、模糊,容易产生歧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无具体的数额衡量,极易导致定罪量刑上的错误,或将无罪之人误判,或放纵了罪犯,或导致量刑上的畸重畸轻,甚至出现司法专横。2.在许多不同种的经济犯罪中,同一术语所表达的数额不是同一的,甚至相去甚远。例如,“数额较大”一词在盗窃罪(第264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等犯罪中,各自所表达的数额是不同一的。 概念不同一,违反了同一律,这是一种严重的逻辑错误。刑法典所使用的概念应当是含义清楚明确,始终如一地保持其确定性,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否则,就会在执行中引起混乱,或发生不必要的争论。

就具体模式而言,也存在两个缺陷:1.这种模式使刑法典分则条文显得繁杂。分则条文直接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具体犯罪数额范围,如果这类条文众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就会千差万别,这势必导致分则条文显得庞大、繁杂,不够简炼。2.这种模式不便于对刑法典的修改。这些具体犯罪数额一般都是以人民币形式出现,随着时间推移,当货币贬值或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时,这些用以定罪或量刑的具体数额将需要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逐条修改其数额,较为麻烦,且由于牵涉条文多,有损刑法典的权威性。

刑法典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法律。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刑法典一旦生效实施,其绝大多数条文就应立刻能直接运用,而不一定都要有司法解释才能操作。如果采取抽象模式来规定经济犯罪的数额,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具体的数额规定而无所适从,导致或是等待司法解释的颁布,或是主观臆断。可见,应摈弃抽象模式的立法。采取具体模式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它便于司法人员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是,它又存在着繁杂和不便于修改的缺陷,如果能克服其立法技术上的欠缺,这将是一种可取的立法模式。

二、构建“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的立法设想

为了克服上述立法上的缺陷,笔者提出构建“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的立法设想。

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是在刑法典中为某些有关的经济犯罪构建的数额体系,这些有关的经济犯罪是指以犯罪数额作为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主要依据的经济犯罪,而且,它们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人民币单位表示。具体来说,该体系是指在刑法总则中为经济犯罪规定的并依照一定的金额大小而划分的十多个数额等级的总和。

刑法总则所确立的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是经济犯罪数额的标尺和规格。对于各有关经济犯罪来说,其犯罪起点数额或用以确定不同法定刑的数额都可以用该体系的等级数额确定。在刑法总则中确立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后,只要在刑法分则有关的经济犯罪的条文中规定犯罪数额的等级即可,这样,刑法分则的条文就显得简练、明了。

该体系的具体构建方法如下:在综合研究各有关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后,找出各有关经济犯罪达到犯罪程度的起点数额的差异,以及各种加重法定刑的界限数额的差异,然后,按照一定金额的大小,分级量化,划出十几个数额等级,这十几个数额等级由小到大排列所形成的等级体系即是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该等级数额体系应在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同时,结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数额等级范围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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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分则条文直接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具体犯罪数额范围,如果这类条文众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就会千差万别,这势必导致分则条文显得庞大、繁杂,不够简炼。在刑法总则中确立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后,只要在刑法分则有关的经济犯罪的条文中规定犯罪数额的等级即可,这样,刑法分则的条文就显得简练、明了。该等级数额体系应在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同时,结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数额等级范围发挥作用。
关键词
刑法典 数额 分则 量刑 条文 等级 定罪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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