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9日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①,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②;(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要件应该一分为二

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法对某种民事行为能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所要求的条件,亦即为发生法律行为效果所需之法律事实的总和。它反映在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其解释之中。可见,某种民事行为要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是其他行为的效力,就要解决它是不是法律行为,是何种法律行为以及发生何等法律效力的问题。概括地说,就要解决构成和效力问题。为解决前一个问题的要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解决后一个问题的要件就是民事法津行为的有效要件。

那么,这两个要件应合二为一,还是一分为二?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应成立即有效,还是成立后经效力审查才有效?应该是后者。因为,这两个要件虽然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但两者又相互对立、相互制约,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而不是单纯同一体,不能合二为一。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各自的作用和性质截然不同,因而就无法相互代替、混同。成立要件的作用是要确定某种民事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何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问题。它主要通过各种民事行为和各种具体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外型框架上的不同表象来解决。也就是实际上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型框架问题。比如,某种民事行为如果具有意思表示的现象,可以确定其为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如果它又具有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现象,进一步确定其为表意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具有这种现象,则为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又如,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则为单独行为,即一方法律行为;如有两个对立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为契约行为,即双方法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对立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为共同行为,即多方法律行为。再如,某种法律行为具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现象,则为买卖法律行为;如有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现象,则为租赁法律行为等等。可是,效力要件的作用与此截然不同,它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赋予何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种效力才是解决作为有目的性的法律行为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所在。因此,它实际是解决法律行为的实质性内容问题。然而,法律行为的实质性内容不符要求,不等于说外型框架也不符要求。因此,法律行为不能以无效来否定其成立。例如,某种民事行为如果具有能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标的物及其价款相互转移、违约、定金等外型框架性要件,就可以确定其为买卖法律行为。可是,如果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则因其不具有内容履行可能的实质性要件而无效。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仍可无效,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并非绝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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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为解决前一个问题的要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解决后一个问题的要件就是民事法津行为的有效要件。
关键词
要件 表意 民事法律行为 标的 效力 外型 价款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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