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

作者:平平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9日

近期以来,加入WTO成为探讨的热点,而关于WTO相关理论以及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适用,更是引人注意。本文拟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角度,对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做一探讨。

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首先必须弄清这一新型国际机构的法律体系。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整体。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一个广泛的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以下简称为《最后文件》(Final Act)。它是由一系列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1] 综观《最后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门或领域的法律制度组成: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其主要文件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这一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其内容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等等。此外,乌拉圭回合其他各项协定涉及相关领域的组织结构的条款,也可归属组织法的范畴。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法。货物贸易是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对象,乌拉圭回合对关贸总协定涉及贸易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分别予以继承、修正、增补及制订新的法律规范,并将审查的结果载入《最后文件》的附件一。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1947 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业已生效的各项矫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涉及关税减让的各项议定书和证明书、加入议定书、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仍然有效的依1947年关贸总协定给予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乌拉圭回合就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书,如《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释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收支平衡规定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书》、《关于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豁免义务的谅解书》、《关于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书》、《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等等。2.有关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协定。乌拉圭回合以单列的协定形式或强化过去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或制订新的守则,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规则协定》、《进口许可手续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协定》。3.特定货物贸易领域的协定,如《农业协定》、《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4.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法。主要体现在《最后文件》的附件一(2 )《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此外还包括《最后文件》的部长决定和宣言中《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关于基本电信谈判的决定》、《关于职业服务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

(四)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亦称为“复合贸易协定”,不属于一揽子接受的范畴,其生效与接受从其自身的规定。诸边贸易协定涉及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等四个领域。这些协定中除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或修改外,基本上保持了东京回合四个守则的原样。诸边贸易协定在接受方式上没有与建立世界组织的协定和多边贸易挂钩,它们同样经过乌拉圭回合载入《最后文件》,从而亦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由上文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更高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某种程度上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改进。由于WTO整套规则已干预到WTO成员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将之转化国内法律是一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现代国际实践也表明: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的。[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即国家如何履行其依据国际法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任何国家不得以借口国际法来干涉属于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干预他国根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同样,任何国家也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规章制度,不能以国内法来否认其自愿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否则要引起国家责任。[3]具体来讲,如果国际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从国内法角度看,国际法在国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规定[4]。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原则是诚实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需要我国执行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我国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或者直接适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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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一个广泛的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FinalActEmbodyingtheResultsof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s),以下简称为《最后文件》(FinalAct)。[1]综观《最后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门或领域的法律制度组成:(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由上文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更高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某种程度上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改进。
关键词
世界贸易 国内法 总协定 关贸 国际法 一系列 乌拉圭 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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