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注:参见america criminal law 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得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所以,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我国修改后的刑法也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是,洗钱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字眼,我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所以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也就显得简单。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还仅限于刑法规范,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斗争中的作用还缺乏认识。本文试图从分析洗钱活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立法,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反洗钱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洗钱犯罪浅析
一、现代洗钱的产生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首先使用。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收益无法自在地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注:参见康均心,林亚刚:《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90页。)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的产生。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并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同时各国加强了对这些犯罪的打击。为了逃避追查、罚没和享受犯罪成果,洗钱活动得以大力发展,并形成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
二、洗钱的概念
关于洗钱的定义很多。不同国家和组织、不同的行业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有的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有的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有的立足于实践,有的立足于理论,从而呈现出多样性。
美国是研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银行保密法》来控制黑钱在金融机构中的流动。1986年又通过了《洗钱控制法》将洗钱活动犯罪化。美国对洗钱是这样界定的:洗钱就是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注:参见america criminal law 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注:intemational effort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这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给出的定义。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帐户向另一帐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注:巴塞尔银行条例与监管委员会1988年12月《关于防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申明》。)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从上面的各种对洗钱界定可以了解到,洗钱是将来源非法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切断它与原犯罪的联系并使之合法化的过程。在洗钱的定义中包含两个要素,即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对行为方式的描述,有的定义比较具体,有的就比较抽象,不过范围都很广;至于行为对象,有的仅限于毒品犯罪的收益,有的限于特定的几种犯罪的收益,有的则包含一切非法所得。笔者认为对洗钱要给出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在定义时,如果将行为对象限定于毒品犯罪或几种特定的犯罪,虽然强调了对这几种犯罪的打击,但这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障碍。所以本文拟将洗钱定义为:隐藏或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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