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证券业的法律应对之策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04日

2001年7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结束,中国入世所需的近一千页文件都准备完毕,只待2001年9月召开的第18次中国工作组会议通过。工作组成员表示,世贸组织已作好于今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准备。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如何因应WTO法律体系中调整证券业的规则对我国证券业提出的新的要求与挑战,以促使我国证券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规范发展,已成为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了。

一、WTO法律体系中调整证券业的主要规则

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证券业,在WTO法律体系中应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规则的管辖和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991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调整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增长为宗旨,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对于建立和发展服务贸易多边规范是一项重大突破。该协定规定的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和成员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同样适用于证券业。GATS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将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分开规范。一般义务适用于成员方的所有服务部门,不论其服务部门是否开放,均应统一加以实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特定义务主要是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它们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来加以贯彻。

GATS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到调整证券业时,就是要求缔约方通过谈判开放其证券市场,从而促使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拆而言之,则有如下几方面。

1、最惠国待遇方面。每一缔约方向任何其它一个缔约方开放证券市场,应立即无条件地也向其它任何缔约方开放其证券市场。

2、透明度方面。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其它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

3、市场准入方面。各缔约方证券市场应该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1)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额实行限制。(2)要求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3)限制境外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4)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4、国民待遇方面。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如在投资证券的种类、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不应有差别。

(二)《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

《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国内法规、承认、争端解决等做了规定。根据该附录规定,缔约方基于慎重原因,如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或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而维持与GATS有关条款不符的国内法规。该附录还要求成员国之间彼此承认对证券服务业适用的慎重措施。达成慎重协议的各方对其它成员方的加入应提供充分机会,并适用相等的规则和监督措施。目前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慎重协议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证监会国际组织(ISOCO)的一系列协议、决定等。

(三)《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

这一谅解书协议是根据经合组织国家的建议,为使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与自由化的底限要求相符以及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性而设定的,以不同于GATS特定义务规定的承诺方式对金融服务做出具体承诺的程序。该程序比GATS特定义务确定的方式更为严格,且比GATS本身规定了更为繁重的自由化义务。

(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1997年12月13日,代表全球95%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服务量的70个世贸组织成员国达成了在WTO谈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这一协议将年均数万亿美元业务量的世界金融服务置于WTO的稳定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框架下。这项新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不难看出,《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该协议已在1999年初最终签署,并于1999年3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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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2001年7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结束,中国入世所需的近一千页文件都准备完毕,只待2001年9月召开的第18次中国工作组会议通过。特定义务主要是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它们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来加以贯彻。GATS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到调整证券业时,就是要求缔约方通过谈判开放其证券市场,从而促使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关键词
最惠国待遇 缔约方 证券业 附录 自由化 中国 总协定 世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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