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11日

二、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实质

有学者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否认权利国际穷竭原则的存在,他们认为,“如果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国际用尽。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发生的知识产权,只在一国有效,而在其它国家并没有效力……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有效,一旦逸出该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外,其权利不复存在,因为权利来源于法律,没有法律就无所谓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知识产权只有地域性,即只存在于国内,而不延及国外……所谓权利的国际用尽,就如同空穴来风,无中生有了。”「4」在他们看来,权利国际穷竭原则“只看到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的权利内容基本相同这一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根据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这一本质”5.就本文所述的商标权领域而言,这种观点貌似正确,其实忽视了“权利内容基本相同”的重大法律含义。如果甲在A国拥有注册商标,在B国拥有或与授权经销商乙签订协议由后者拥有该注册商标,进口商丙自A国购买了甲生产的贴附该商标的产品并进口到B国销售,B国的商标注册人甲或乙则可能以丙的进口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的确,从商标权的地域性出发可以得出上述A、B两国的商标权来源并不相同的事实,但必须明确商标权国际穷竭中的商标权本身就不限定于如本案中甲在A国的商标权,而包括了甲或乙在B国的商标权。鉴于上述对商标权国际穷竭论理解上的误导与偏差,笔者认为可以将商标权国际穷竭适用于解决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如此表述:贴附有合法商标的产品在一国内经商标权主体同意而首次销售之后,则该产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该产品来源国的商标权主体以及与其有经济或法律上联系的其他法域内的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产品的商标权一并穷竭。这才是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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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承认各国所给予的商标保护彼此独立与承认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受控于具有经济或法律联系的不同国家主体的相同商标之间具有本质联系,甚至连地域穷竭论者都承认“权利内容基本相同”。在此,笔者强调指出,适用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商标权国际穷竭中的商标权,尽管是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所获得的不同权利,但这些权利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基于商标权产品的移转而在国际范围穷竭的正是这些具有“同一性”本质的不同商标权。

一方面,即使是在不同国家获得权利的相同商标,其作为市场竞争工具在本质上的识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也都可以通过同一经济和法律联合体的控制得到充分且协调的发挥。那些对于相同商标存在经济或法律关系的不同国家的主体(包第13卷 总第77期(双月刊)知识产权。21.括所有人、被许可人、独占地域销售商等),最关注商标随附商品的质量,关注商标给它们带来的实际利益,关注其他关联主体对商标的利用,因此能够通过一种内部制约机制去维护不同国家的相同商标之上的共同利益。在存在法律或经济关系的主体之间,某一主体通过特定商标权产品的移转获得的直接利益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其他主体的间接利益,或可视为他们的共同利益。因此,商标权产品移转之后,该经济和法律联合体中的各主体因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实现,不应通过各国国内法赋予的商标禁止权对该特定产品再进行不合理的控制,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自然在国际范围内穷竭。

另一方面,确认具有经济或法律联系的各主体对相同商标享有的各个国内商标权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也是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内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主体私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如果确认对相同商标拥有共同利益的同一经济或法律联合体中各个主体可以依据各自国家的商标权禁止平行进口,对于能够以较低价格获得贴附商标的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商标的本质功能是“识别”,消费者基于该“识别”功能辨清商品来源,即使平行进口之产品的来源并不直接是本国商标权主体,消费者也会凭借该商标在本国商标主体与产品来源方之间建立联系。这种联系与相关主体之间的真实联系相符。同时,贴附相同商标之商品,尽管可能来源于不同的国家,也往往具有符合消费者利益的“统一质量的保证”。

正是基于同一经济或法律联合体的各主体在各国的相应商标权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中所指的商标权才不仅仅是地域穷竭论者所片面理解的独立商标权,而包含了各个国家的相应商标权。应当重申,承认这一点与承认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国家在商标保护的条件、确权的程序等方面也无须建立同一的标准,自可在符合国际条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条件对商标权给予相应的保护。

依据商标权穷竭原则,对于合法获得贴附商标之产品的新所有人来说,其有权自己使用或进行转售,在前一种情形下,为最终用户(END-USER),商标权主体无权限制最终用户对商品的合理使用,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买受人将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者买受人本人就是位于其他国家的销售商,那么就可能因产品的再销售带来平行进口问题。此时从适用于解决平行进口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商标权穷竭廓清为商标权国际穷竭。严格说来,权利一旦穷竭,自然在国际范围内绝对穷竭,并不存在所谓的地域穷竭。正是因为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才在相应关于包括商标权产品在内的知识产品贸易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权利穷竭的地域性理论能够服务于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并保护贸易为目标的国家经济政策,故此在某些发达国家颇有市场,如欧盟所采取的“欧盟范围内的穷竭原则”虽有所谓国家共同体之间“国际穷竭”的表象,实质上也还是地域穷竭。而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符合了法学理论商标保护的根本目的,有利于“降低消费品价格”,“资源的更合理分配”以及“经济的最佳效率”「6」,无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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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实质有学者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否认权利国际穷竭原则的存在,他们认为,“如果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国际用尽。事实上,承认各国所给予的商标保护彼此独立与承认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受控于具有经济或法律联系的不同国家主体的相同商标之间具有本质联系,甚至连地域穷竭论者都承认“权利内容基本相同”。
关键词
穷竭 知识产权 商标权 地域性 同一性 平行 联合体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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