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13日

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

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流动作案。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地域特征。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市)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一)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一般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精神,“对于流窜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基本”。“两个基本”是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曲解和篡改条件。“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与“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来取代“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有的甚至用这种错误的理解来指责司法机关没有按“两个基本原则”办案。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两个基本原则”的。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必须是清楚的、确凿的,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错案。同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即应及时批捕、起诉和审判,不应在一些无足轻重的支节、细节上纠缠、久拖不决。

(二)流窜盗窃中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

流窜盗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下,对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l.对多次流窜盗窃作案,其盗窃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但尚有一两次盗窃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而又对量刑影响不大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2.流窜盗窃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盗窃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时反映的情况、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人)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3.流窜盗窃分子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与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失主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4.流窜盗窃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或家中搜出的其他数额较大的赃物,被告人否定作案所得,但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的,亦应认定赃款赃物。

5.流窜盗窃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有相互吻合,确实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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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即应及时批捕、起诉和审判,不应在一些无足轻重的支节、细节上纠缠、久拖不决。
关键词
流窜 作案 盗窃 供述 确凿 赃物 同案 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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