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03日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8]1K ctV""MDV^)4 hp'_TywP2?sEk^04科技论文网R,] `}d7bO4p2nQd{, O/8o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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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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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KunstdesRechts)。
关键词
美学 诗性 诗歌 德国 一句话 艺术创作者 绘画 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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