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晋阳:立法与社会公平

作者:赵晋阳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30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愈来愈强烈。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社会公平是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类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诉求和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通过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是其显著的特征和最为有效的途径。立法要反映社会各阶层、各个方面、各个地域、各利害相关人的利益诉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一、维护公平竞争和合理分配原则。市场经济崇尚和鼓励竞争,在竞争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社会的发展。但是,要使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使竞争公平而有秩序地进行,没有"公平"的竞争是不平等的竞争,它只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维护公平竞争的最主要武器就是法治,公平竞争必须有法治做保障。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保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而立法作为法治的主要环节,对维护公平竞争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立法的原则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它与社会公平竞争原则是相一致的,人民的意愿是民主而公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平竞争,也必将导致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与人们在智力、体力上的差异和劳动的付出相一致的,也应是公平的。因为公平并不是搞平均主义,黑格尔曾说过:"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这种制度实施的短期内就会垮台,因为财产依赖勤劳。"一个人如果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大,那么他也就相应地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物质财富,以一定意义上说,人们的收入、财富存在差距也是一种公平,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不同作用,能够激励人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实现个人的最大价值。做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如一个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科学家,国家对他进行巨额奖励,这就体现了社会公平。竞争所带来分配上的差异,但只要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我们就应该承认和尊重。如果我们过份强调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搞平均主义、抑制竞争、势必造成生产效率低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公平竞争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反映在立法中,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消除垄断和歧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在竞争的社会中,肯定会出现社会的弱势群体,尽管这些人处于社会中的弱势,但他们也应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他们的利益应得到公平的保障。这是立法者绝不能忽视的一条原则。谁忽视了这一点,他就背离了法治的精神,其立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当然,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法律面前有平等的地位。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应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因为,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其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而社会强势群体占有份额多,社会弱势群体占有份额相对少,这是客观存在的不平等。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只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了。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同时,也形不成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了。因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应成为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使这种不平等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在我国立法中,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得到认真地实施,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社会弱势群体从立法上给予保护,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而且,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将会在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出来,要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弱势群体逐渐摆脱"弱势"。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应该清楚: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其宗旨不会也不应该超越人民的利益之上。 三、缩小和消除地域城乡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口流动受到限制和约束,人们被局限在某一固定的地域,一般不得迁徒。这是农业社会的特征,农民只能生活在他祖祖辈辈生活过的地方。原有的户籍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等,确实起到过"铁篱笆"似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使人们的生活空间受到限制,许多人一生从生到死都只能永远定居在特定的地域,公民迁徒没有自由,城市人和农村人、富裕地区居民和贫困地区居、工人和农民由于"户口"的差别就使他们在身份和地位上有了差别,而且很难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人走进城市经商务工,这就突破了过去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一辈只能与土地打交道的状况。可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村人"仍突不破"户口"的束缚,在工作、生活、教育、劳动保障等许多方面仍不能和城里人享有同等的待遇。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机会,它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必须改革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通过立法,实行公民迁徒自由和新的户籍制度,并相应改革教育、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结构。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尽可能地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提供和创造公平的机会。同时,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可以双向流动,城市人可以自由地进入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不论是走入城市和走进农村,都应由市场进行有效调节和配置,从而保证公平和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地域差别,在立法中,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快城镇化步伐,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正是国家为促进全国共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能逐步缩小地区差别,使社会发展起于更加合理和公平。 四、公平调整政府行政部门与公民间的利益关系。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其前提是规范立法活动,制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法律。为社会中的各阶层、组织和所有公民营造公平的环境。然而,一些部门在起草法律草案时,过分强调部门的管理职权,甚至把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从而使这些法律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而且部门通过立法,垄断某个经济领域并"冠冕堂皇"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部门立法的保护下轻而易举地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这种立法活动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十分不良的后果,首先,权利过多地向起草法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倾斜,人民的权利势必受到削弱,法律就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无法真实地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而且,由于法律起草部门在法律中各自强调自己利益,相关部门必然产生冲突,法律就失去尊严和统一。进而影响广大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影响依法治国,在社会中制造矛盾和混乱,影响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立法作为社会契约,它不应是某一部门或某一集团行使于另一集团的特权,它要体现社会不同层面的意愿,保护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全国人大已颁布了《立法法》,明确了立法权限,制定了立法程序,对于淡化"部门色彩",防止法律起草过程中权利向国家机关倾斜的现象,将起以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中,要加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力度,要通过举办立法听证会,提前在媒体公布法律草案等各种有效途径,让广大公民和相关人了解并参加与立法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制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高质量的法律。 五、尊重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尽管社会不可能给予所有公民完全平等的机会,但是,我们有权利要求社会给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立法中应遵循的一个主要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国家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和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自由和权利对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基于此原则,立法就应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在新修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两点得到加强,一是保障婚姻自由,不仅对结婚自由给予了更明确的肯定,而且对离婚也相对给予宽松和自由,这表现了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尊重。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进一步强调一夫一妻制。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一夫一妻制带来的不仅是男女的平等,而且带来的是社会的平等。如果社会中一个人包了二奶,就形成事实上的重婚,那么,它所带来的是社会中必定有另外一个人成为光棍。这就造成对另一个人生存权利的侵害。也就造成对社会的侵害和社会的不平等。为此,新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公正的法律,既要尊重个人的自由,更要尊重和维护社会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要保障所有公民生存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保障公民在教育、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的平等。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要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同时通过税收和财产权的必要调整等,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大致的公平,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增进社会幸福的覆含面。在立法中,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观念:公众需要一个可以共同接受的正当理由,我们制定的法律首先将所有成员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人,同时又尊重我们之间的差异。在一个法治国家,正是由于法律维护和尊重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社会公平才得以保障,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全面发展和进步。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政协社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完,免费论文网

自动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愈来愈强烈。需要强调的是,自由和权利对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基于此原则,立法就应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在一个法治国家,正是由于法律维护和尊重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社会公平才得以保障,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全面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
立法 公平 平等 弱势 公民 群体 权利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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