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9日

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决定的,即只有当公司怠于行使职权追究给公司造成损害者的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但有时把前置程序作为必经程序会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如果因为经过前置程序所要求的期间而有发生对公司的不可恢复的损害之可能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五、诉讼费用担保和承担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作为原告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能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

如果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势必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阻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发生,同时使被告能在原告败诉后获得补偿,规定诉讼费用担保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日本商法第267条第4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请求,命该股东提供担保。美国公司法第4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一般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只有在被告证明原告是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关于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的防范,还有另外一种立法体例。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5条规定:经终局判决确定原告败诉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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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如果最终胜诉,收益也归于公司而非股东。如果按照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股东诉讼时不但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一但败诉还要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原告来说风险太大,客观上妨害了股东行使代表诉讼的权利。所以有些国家将代表诉讼视为非财产权请求,如日本规定无论诉讼标的大小都按统一标准收取诉讼费。

六、股东胜诉的权利

为充分调动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提出代表诉讼的股东胜诉后,有权请求公司支付其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在美国现代判例法中,原告胜诉获得补偿的条件比早期已宽松许多,如不再要求只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获得财产利益时,原告才能得到补偿;只要公司从股东代表诉讼中获得了实质性利益,即使没有获得特定金额,胜诉的股东也可获得合理补偿,而这笔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通常较为丰厚。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很广,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他如反诉之提起、和解、管辖等都是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内容,在此就不再逐一介绍。

七、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展望

代表诉讼制是股东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如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已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但实体民事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程序法律的保障,而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在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属空白,这就使得公司权利保护机制尚无法全面启动。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可以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通过建立公司外部的及时监督体制,为平衡制约公司经营者权利开辟一条新渠道;同时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董事会受制于大股东,特别是现阶段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损害公司利益非常严重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通过外部的司法救济,而且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民事救济制度,弥补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将“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作为一条单列。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因受虚假陈述遭到损失时,可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为股东的民事索赔开辟了一条司法通道。虽然这一解释仅仅是解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直接诉讼问题,还不是股东代表诉讼,但它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建立公司民事赔偿机制有了重大突破,股东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障碍正在逐渐扫清,股东代表诉讼已离我们不远了。

[注释]

[1]张安民:《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民商法论丛》第9卷第112页。

[2]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美国公司法判例法解析》第23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参考书目]

[1]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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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为了阻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发生,同时使被告能在原告败诉后获得补偿,规定诉讼费用担保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5条规定:经终局判决确定原告败诉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按照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股东诉讼时不但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一但败诉还要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上市公司 原告 美国 股东 胜诉 被告 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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