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是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WTO法是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体系,因此中国“入世”后应建立与WTO法相适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本文着重分析中国“入世”后、现行宪法体制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该体制对于我国经济利益的安全与保障可能带来的不利,提出了在WTO法约束下我国法律保障机制的构设。
「关键词」WTO法、法律保障机制、国际法、域内法
已有135个成员的WTO需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中国亦需要WTO. (注:1999年5月21日,爱沙尼亚共和国成为WTO第135个成员, 资料来源:WTO/Rress Release(www.wto.org/21 May 1999)。有关WTO 的研究,可参阅汪尧田、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edition,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1997;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Economic Law(Editor —in —Chief, John H. Jackson ), OxfordUniversity Press,这是1998年由Jackson教授创办的第一本以研究WTO为主的英文版季刊,其中1999 年第一期发表了研究中国入世的论文:Applying GATT to Marketing Economeies: The Dilemma of WTOAccess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By David M.Blumental,值得一读。)在新世纪前夕,中国能否加入WTO(“入世”),令人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 试图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这一视角,探讨在WTO的制度框架内, 我国应有的法律保障机制。
本文所谓“法律保障机制”(注:这不是GATT第19条所谓“保障条款”,即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指在WTO 法的约束下,其成员如何调整国际法与其域内法的关系,以便尽可能在与WTO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保障本国的国家经济利益及其国民权益的法律运行机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
“WTO法”是指自1995年1月1 日起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协议)及其附件, 即《包括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成果的最后协定》,又称为“一揽子协议”。(注:有关“一揽子协议”的中英文本,可参阅《世界贸易组织WTO 汉英对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总编审/汪尧田),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这套“游戏规则”犹如一把锋利的双刃尖刀。如何运用,关系到其成员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贸易“战场”上的利益得失。如中国入世,必须运用其规则,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依据WTO法,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域内法”是指在WTO成员(包括国家、经济共同体、 单独关税区)的关税区域内法律。基于欧共体、中国主权之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回归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特殊情况,因此,WTO 法与其成员域内法之间关系,不完全等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但是,为了论述便利,并虑及WTO内的一般情况, 本文将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原理,分析WTO法与其成员域内法的关系。
一、WTO法与成员域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和。”(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一卷第一分册,第3页。)WTO法是符合这一定义的国际法,因为这一法律体系是对作为国家、国家联盟(如欧共体)或单独关税区的成员,在它们彼此国际贸易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和。
众所周知,WTO法是从GATT演变而来, 业已成为包括一系列多边贸易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在内的、庞大而又复杂的国际法体系。该体系的基本法是WTO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1.WTO应该为其成员之间,与本协议附件所含诸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贸易关系之进行,提供普遍的体制性框架。2.附件1、2、3 (以下简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所含诸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所有成员均具有拘束力。”(注:WTO协议,参阅同上注3,由于没有正式的中文本,本文根据英文本翻译。以下凡引WTO协议及其附件,注略。 )这清楚地表明,在WTO的体系框架内, 多边贸易协议是对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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