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对策探究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1日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法律调理的角度界定了电子商务,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及其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 概况 原则 构想

电子商务起源于20多年前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微电脑及网络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契机。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对策研究,以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80年代末,发达国家EDI应用已形成规模,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无纸贸易”热潮,同时EDI的大范围应用促进了与商务过程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从单一技术使用发展到相互补充、相互连接的整体应用,实现了商务运作过程的电子化,这就是电子商务。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如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等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或者享受其他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互联技术而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商业增值网(VAN)等系统在内的综合。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早期的EDI业务到当前的因特网业务的发展过程。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曾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的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全部商务活动的总和。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则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结构。电子商务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上进行。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上进行。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样也会作用于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取代,形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即法律调整应作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稳定性。如今,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权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哪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中心论坛,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推动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贸法会探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在1982年贸法会的第十五界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问题。在第十七界会议上,大会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其工作计划。从此,贸法会正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全面研究。贸法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的问题,贸法会在第十八界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还在1990年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订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至此,国际上已经努力突破电子商务的签署、书面和认证方面的法律保障。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该工作组在对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必要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世界统一法,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1993年10月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六界会议,大会全面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工作组认为,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的使用已有法律规定,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善,为适应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应采取较灵活的“示范法(Model Law)”形式。1996年6月,贸法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迎刃而解。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了一个总原则,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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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法律调理的角度界定了电子商务,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及其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构想。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1996年6月,贸法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会 工作组 起源于 世界贸易 全过程 立法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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