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不正义的法律,这似乎恰是三个人物悲剧命运的主要症结之所在。也许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悲剧命运的造成应当归于人物的性格。的确,安提戈涅完全可以像她的姐姐伊斯墨涅那样,忍气吞声,把国法之威慑当作自己不履行神圣义务的借口;苏格拉底也完全可以不那么一意孤行,他只要对陪审团稍作迁就即可摆脱恶运。但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都没有这么做。他(她)们向世人显露的是不畏强权、不惧死亡的凛然大义。这是人类代代传承的高贵品质,它们无可指责。悲剧的病根还在法律。在《安提戈涅》中,所谓的法律其实只是克瑞翁一人的命令,虽然这一命令看上去似乎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为了“国家的幸福”和“集体福利”(黑格尔《美学》),但实际上,它只是克瑞翁“顽固性情”的放纵。克瑞翁的行动并非政治德行,而是一种人神共嫉的政治罪行(爱克曼《歌德谈话录》)。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五百人的公民大会只不过是群情的发泄所,由此而生的法律自然不会是理性的化身,而只会是激情的产儿。亚里士多德所面临的法律也只是一具躯壳,其内部盛装的是偏执的雅典人对亚里士多德的偏见和缺乏根据的怨怒。在这样的法律之下,人类的高贵精神以悲剧或无奈的形式呈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趣的是,很早西方人就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其所体现的精神也被人称为理性精神,而在这种理性之光的照耀下,所暴露出的却是非理性、非正义的法律。这不是很耐人寻味吗?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在守法问题上所体现出的与其说是人物的悲剧命运,不如说是“雅典的悲剧,希腊的悲剧”,希腊法律的悲剧。这一悲剧的酿成在于克瑞翁的专断和希腊式的大民主。须知,“法律可能有偏向”(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其优良与邪恶无不取决于政制。因而,张扬法律的理性精神,似乎不仅仅在于提出这种精神,而更在于克服现实中的“法外”障碍。
胡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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