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首先,从法律规范方面看,职务犯罪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繁多,从行为性质来看,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也常较模糊,不易分辨。以受贿罪为例,既要划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经济上的不正之风、正当接受馈赠、合法获得报酬等诸情形间的界限,又要辨别其与诈骗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等罪的差异。
(六)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人和物的特点
1. 往往以有任命书、委托书、记录、帐册等文书可查。职务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主体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一般都有文件记录。这些文件,记录就是证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情况的依据,经济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财务帐册,侦查时需检查或鉴定这些文书。
2. 出于贪利动机的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赃款赃物。只有犯罪人的贪利动机得到满足,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接受财物后,其占有或接受的财物才成为赃款赃物。在对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追缴作为物证的赃款赃物,以证实犯罪并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3. 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关系。在经济性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是与犯罪人是亲友、同事、情人等关系或是与犯罪人有业务往来的人。在侵权 、渎职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工作联系的人。从总体上看,知情人与犯罪人的上述规定关系虽然有利于侦查时发现证人,但同时也存在着对侦查工作不利的因素,即要从上述知情人口中获得证言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侦查人员一旦接触这些知情人便容易触动侦查对象。因此,侦查中既要善于运用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以获取真实证言,又要在接触知情人之前注意研究可能知情的人的情况,选择那些与侦查对象关系相对流远或有矛盾的人先行询问,以免走漏消息,惊动侦查对象。
二、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是由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决定的,而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意义在于把握职务犯罪取证的规律性,从而为制定犯罪侦查取证策略提供依据。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一般是从人到事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侦查大多数是围绕一定的嫌疑人调查取证而查明其有无犯罪事实的,侦查过程的不同,决定着侦查中各环节的重点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对于从人到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前的初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嫌疑人有无犯罪而采取的旨在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措施和手段,立案后的侦查取证过程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以证实立案侦查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发现其有无其它犯罪事实。
(二)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具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共犯。其它犯罪的侦查对象,虽然亦有国有工作人员和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所占比例很少。正因为如此,所以侦查对象能进行与高量的反侦查活动,侦查中的干扰和阻力大,侦查取证困难重重。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矛盾双方的强烈对抗性。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方面,侦查人员要依法开展侦查,查明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犯罪人却要千方百计对抗侦查,逃脱刑罚的处罚。即使在部分被告人自首的案件和过失职务犯罪案件中,依然存在这种对抗性,职务犯罪侦查矛盾双方的强烈对抗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策略意识,讲究斗争艺术,强调以智取胜。
(四)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的隐蔽性。侦查实践表明,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侦查始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线索来源的隐蔽性源于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举报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多因素。这一特点决定了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要花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核查有无犯罪事实,而且能查实确有犯罪事实而立案侦查的匿名举报较少。鉴于此,要有效地侦查职务犯罪,就必须多渠道开辟线索来源,同时设法提高公开举报的比例,由此而相应提高举报线索的可靠性。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过程的复杂性。职务犯罪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多,加之职务犯罪隐蔽,实施犯罪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大,故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因此,侦查取证的范围广泛,需要获取的证据数量多。就查帐而言,查帐人员可能要面对堆积如山般的帐册,检验完所有帐册的时间以月计的情况。再者,侦查对象反侦查的干扰阻力之大无疑增加了侦查取证的复杂程度。 田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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