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全球化的范例――TRIPS及其评价
全球化的进程使得科学技术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科技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十几年来,国际立法的一个重要动向就是协调、统一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屈一指的当属TRIPS协议,它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广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法律全球化的典型例证。
1.国民待遇原则
传统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求形式上的相互性。只要政府给予外国商人、投资者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便不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在TRIPS以及其他现代国际条约中,都对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实质性要求。TRIPS第一条规定“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而后,它在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使用标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此规定是各成员国必须执行的,否则就会违反“第一条”。TRIPS还对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救济制度和执行原则有实际上的限制。包括就司法机关应享有的复核行政机构决议,提供临时性保全措施等权力作出了具体规定。甚至海关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扣押被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言而喻,法院、海关的权力是涉及主权的重大问题。TRIPS将缔约方内部的法律制度同国民待遇原则一起考虑,“其目标不仅在于排除对外商的歧视性措施,而且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构”。
2.透明度原则
表面上看,透明度原则有利于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提高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缔约国之间法制状况先天的差距,根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以透明度不高、不了解当地“游戏规则”为由,要求不发达国家在国际层面上启动争端解决程序。这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实力不够强大、缺乏国际诉讼经验和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威慑性。而且透明度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互为补充,在立法、行政、执法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够透明的情况都有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在赞扬TRIPS协议对于促进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开发利用,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据世界银行报告,在60年代,全世界20%最不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到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为60倍。这就决定了在法律领域也必须充分认识这种矛盾。首先,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展中国家拥有较少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同样的保护义务,无疑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其次,既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又不可忽视其垄断性,即反对知识霸权。
国际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有300多年历史,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不过二十几年。但我们既要面向世界,同国际接轨,又要加强防范,避免吃亏。江泽民总书记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我们应该依靠科学技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振兴、发展我国的民族工业,在世界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全球化大潮中站稳脚跟。
本篇文章共2页,此页为末页 首页



- ·文史哲


- ·理工医


- ·经济管理


-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