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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上海公司的此类联手收购行为,在国外一般称为“一致行动”。所谓“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通过某种协议或达成某种默契,积极地配合以取得或巩固对某公司的控制权。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HONG KANG:CEDE ON TAKEOVERS AND MEIGERS)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八种“行动一致的人”,如:一家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列子公司。联营及前述四类公司的联营公司;一家公司与其任何董事(包括该董事的近亲,有信托关系的公司和该近亲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等等。“行动一致的人”所持有的股份视为一人持有。这一规定对于执行强制性收购要约及大股东的报告义务。防止联手收购行为非常重要。'P>
美国法中与:“一致行动”类似的概念则为“受益股权”(BENIFICIAL OWNERSHIP),即两个以上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达成某种默契,某种关系等取得对某一股票的控制股权。这时将认定这些股权都由一个“受益股东”持有。;j.H[rfF,KI.wf ^I~W@{O}Q8r.烟草毕业论文53= 6r'})K husF;DaZz
我国《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一致行动”或“受益股权”概念,而是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等表述方式加以规定,这不利于证券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实施准确有效的监管。因此,在未来的《证券法》中,应对一致行动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强制收购制度
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保护和补救性的,其理论依据是: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或35%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股东不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而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小股东失去了经营管理的权利,那么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他们至少应享有将其股票以合理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因此,要求持股30%或35%以上的大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是合情合理的,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兼并守则》第34条规定,如果某人在一个时期内取得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如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票30~50%的人在12个月内又增购股票,以致其持有股票的百分比又增加2%以上,那么他必须向目标公司该类股票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为了防止投资者在持股投达到这一比例之前,就趁人不备偷偷买进,该守则还作了以下修订姡阂桓鐾蹲收咭庥*7天之内购买某种股票达该种股票总额的5%以上,并使最终的持股比例达到了该种股票总额的15%以上,或者他在购买之前就已经达到15%,则他在这7天之内的购股就必须通过向其余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来进行。〔5〕以上规定使小股东能够在掌握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以较高的价格将自己的股票售出,从而保护了其投资利益。
同英国类似,我国《暂行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目前我国已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中,绝大多数都低于35%的强制收购比例。仅有的几例如恒通公司1994年4月28日收购棱光公司35.5%的股份,根据《暂行条例》,恒通公司应当向棱光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是由于这次转让的股份全部为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恒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要求豁免其全面收购义务,并得到了批准。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建成的,其股本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多数,所以除非是像“恒通”收购“棱光”一样,采用协议受让并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义务的办法,否则一般不易达到强制收购的比例。
三、禁止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制度
内幕交易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某人能直接或间接获得某项可能影响股价走势的内部信息,他就不能在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收购行为对股票价格影响很大,如果某内幕人士利用其掌握的收购信息,事先在股市上大量吸纳目标公司的股票,然后等收购要约公布之后股价大涨之时抛出获利,这就势必会导致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得不到其本应得到的好处。
1986年,美国华尔街传出“列文和鲍斯基泄露内情罪”的丑闻。德尼斯。列文任职于德雷塞尔银行,该银行是一家专门为企业收购者提供融资帮助的大投资银行,号称“袭击者的银行”。列文作为该行的常务董事,掌握了许多企业收购的第一手信息,他化名在巴哈马开设了一个证券帐户,利用这些信息大肆买卖证券套利。另外他还经常给著名的“风险套利大王”伊万。鲍斯基提供内幕情报,并从中收取佣金。两个人最终因内幕交易被联邦调查人员发现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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