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之构想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2日

对原告起诉时的举证及审理前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原告的举证程度、范围及期限问题。笔者认为,依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路,可对原告在立案时及审理前的举证(证据准备)作如下规范:1、原告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提交起诉证据,起诉证据非全部证据或胜诉证据,起诉证据只要求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或消灭或者原告的权利被侵害即可,法院在原告的起诉也符合其它起诉条件时,如原告适格、被告明确、管辖权具备等时,即予受理立案。这种作法有利于原告行使诉权,避免因举证困难被法院拒之门外,造成“告状难”的现象。2、应当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改革纲要》第16条已经提及),对原告的举证期限及内容进行规范,以便于对被告作类似要求,进而在审前进行证据交换(限复杂案件),以利于法院及时确定案件争点,防止当事人恶意的举证突袭,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多次开庭。具体作法为,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在向原告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须知时,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书面通知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与事实及理由的对应关系,凡事实及理由涉及到的证据均应当提交,且所提交证据可支持其具体诉讼请求(形式及表面要求如此)。这一作法有其相应依据,如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的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定原告举证的期限可确定为收到通知后15日内,原告应提供有关证据并附证据清单,注明证据来源,书证可只提供复印件,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将证人的姓名、住所、证言内容等详情写明。原告对不能按期提供的证据,应向法院说明该证据的大致内容及不能及时提供的理由,若属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举证的延长期限由法院合理确定。同时告知原告,除按要求提供的证据及申请延期提交的证据外,在庭审中一般不得提出新的证据。不过,对庭审中因诉讼对抗发生举证责任转换而需提出的证据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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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 nF-H5(|f- iCP2gJVky|(YbdE;BI[Cj6师德论文b`=?[@RD__ EH,\*:Wt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是否提交答辩状答辩是其权利,而非义务。这一对被告无刚性约束的规定,在实践中所带来的弊端很多。比如,被告一般均不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究其原因,无非是被告为了使自己在庭审中占据主动地位,不愿将自己的答辩内容在庭审前被原告掌握,或是出于玩弄诉讼技巧,以诉讼突袭的手段,使原告因不了解其抗辩要点而措手不及。这样做的结果是双方诉权的保障与发挥不对等,有违诉讼的公平、公正性。法官由于在庭前对证据未作了解,庭审中对突袭的举证无从鉴别,致使一案多次开庭,人为增加诉累,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明确被告提交答辩状及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是其应尽的一项诉讼义务,同时可规定若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将承担由法院以判决直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以约束被告,避免因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具体作法应与对原告的要求类似:即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发送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时,根据案件类型、具体情况对被告限期(在答辩期15日内,与前述的原告举证期限同,体现对等原则)举证作概括性要求,要求被告针对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有关证据等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全部证据,如因特殊原因可能迟延提交的,必须向法院说明证据内容及迟延提交理由,延期提交的期限由法院确定。其他如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保全证据的权利以及允许庭审中因诉讼对抗而需举证等权利与原告相同。被告举证的形式要求也与原告相同。另外,对于属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4条作列举规定),对被告可作较为具体明确的举证要求,被告如果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不举证加以证明,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笔者认为,要求对被告限期举证,同样是为了使法院及诉讼参加人共同做好庭审前的证据准备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对原、被告限期举证,对有些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这使《改革规定》第5条第(7)项有关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体现了举证责任的落实。

(三)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

对“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是《改革规定》第5条项规定的开庭前应作好的准备工作之一。在实践中,由于法院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审判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审前证据准备工作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多数法院的作法依然是排定好开庭日期“一步到庭”,法官及当事人均未作必要的证据准备,直接在庭上举证、质证。其不利后果是庭审效率较低、多次开庭率高,造成诉讼迟延。有些法院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作法不一。笔者认为,要作好庭前交换证据这一工作,必须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举证时限及被告限期答辩义务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庭前交换证据具有可行性。此外,对需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应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原、被告限期举证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无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原、被告按期提交证据及证据清单等,证据准备法官可通知并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证据不需要原件、原物,如书证提供复印件即可。法官只需将双方证据分别交给对方并作好相应笔录即可,不需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在外地的,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将双方证据互换,这类似于证据照会制度,以便当事人作好相应准备,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般来说,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后,庭审中原则上不应在提供新的证据,当事人可根据双方证据作好相应庭审准备,法官则可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以所有证据为基础,进行案件的审理,以提高庭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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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对原告起诉时的举证及审理前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原告的举证程度、范围及期限问题。其他如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保全证据的权利以及允许庭审中因诉讼对抗而需举证等权利与原告相同。笔者认为,要求对被告限期举证,同样是为了使法院及诉讼参加人共同做好庭审前的证据准备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对需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应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原、被告限期举证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无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关键词
举证 答辩状 原告 证据 被告 庭审 迟延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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