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罗马法,神法,罗马法宗旨,引书,典型化,支配权,罗马人民,年版,民法大全,法学
一、定义和时代划分
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罗马法体系的建立时期,即从罗马城建城(公元前753 年) 开始至优士丁尼法典化完成(公元528 年至公元534 年) ;罗马法与中世纪法竞争发展的时期,该时期从罗马帝国向中欧移民和侵入扩张开始至查理皇帝登基(公元800 年) ;罗马法的伟大革命时期,该时期以一系列的地理大发现(特别是公元1492 年美洲的发现) 和莫斯科城作为第三罗马而奠基为起点,以法国革命、拉丁美洲独立运动、俄国十月革命、中国革命等一些人类历史上的大革命为标志。在此,我只探讨一下罗马法体系建立时期的一些特点。
二、世界性
公元前1 世纪的希腊学者Dionigo di Alicarnasso 在研习罗马辉煌壮阔的历史发展原因时,指出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罗马法奴隶也能成为罗马市民。[1]罗马家庭可以不根据血缘关系把家庭成员确定为家子和家孙,从而把他们纳入家庭。[2]罗马法还把家庭当成共和国的“发源地”[3]。
罗马人开明进步,不根据人的出生而是依据罗马市民和非罗马市民(包括奴隶) 的意志,把人们吸纳进其社会中,认识到社会是公共意志的产物并且通过共同意志才得以存续。我们可以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找到人民的法律定义:人民是指“聚合在一起并且基于他们对法的合意和对公共利益的一致性而转化为社会的大众”。[4]由于罗马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和信仰,从一开始,罗马法即对所有人开放,人们在罗马法的引导下生存发展,寻求正义,罗马法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三、宗教、伦理、法律
公元前753 年,罗马依庄严的宗教仪式建立。在建城仪式中展示了朱庇特神对罗马城的祝福。[5] 朱庇特神是存在于不同种族之间的神,是法律制度的主宰者。建城仪式旨在实现法所调整的“与神灵保持的和平”的需要。这同时也是所有人(包括相知的人和不相知的人) 之间按照法来建立和维持和平的需要。在实践中被遵守的“战争祭司法”从一开始起调整着罗马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民族被排除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外。该法调整着罗马人与其他民族之间存在的正义关系、进行自卫和发动合法战争而产生的关系。“战和事务法”调整许多与外国人有关的“普遍权利”,其中包括所谓的“收容权”,即外国人在罗马的地域上定居权“避难权”,即受罗马市民个人或罗马社会接待的权利等。[6]因此,罗马法的世界性与罗马城的奠基、与罗马最古老的法律观念紧密联系。罗马法与宗教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
四、罗马法的整体性和内在划分:遵循神法行为和不遵循神法行为法和古老习惯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和荣誉法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是由大量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其相互之间存在着区别:遵循神法行为和不遵循神法行为的区别表现在就人与神的关系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比如,违反血缘和待客方面的法律即被认为是不遵循神法行为[7]) 。法与古老习惯的区别表现在:后者指的是由习惯构成的最古老的法律规范,产生于家庭关系之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及家庭与人的关系之中。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是:市民法是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的。市民法的目的旨在发展和确定城邦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族人关系的法律,并且逐渐成为在人的自然理性的引导下以解决历史对每个人所提出的问题为内容的法律。万民法成为了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自然法却是由自然确定的,引导人类和动物的法律规则。[8] 市民法与荣誉法的区别在于:荣誉法是由裁判官在进行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颁布告示形成的法。[9]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公法是有关国家公共组织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10]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个人利益与所有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并不反映为纯粹的个人主义。[11]
本篇文章共7页,此页为首页 下一页



- ·文史哲


- ·理工医


- ·经济管理


-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