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问题三谈

作者:乔新生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01日

中国需要农会吗

农村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要解决农村问题,必须建立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是学术界的共识。

在农村的组织结构中,目前存在以下组织:一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组织残余。依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这类组织已经不复存在,但其组织残余以及这些组织所培养的组织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在个别地区,过去的大队长和小队长仍然是当地的核心人物,他们仍然能够运用传统的组织余威干预地方事务。二是在传统的宗族势力下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这类组织以家族为纽带,在一个自然区域或较小范围的行政区域内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三是依靠现代法制建立起来的新型的自治组织。这三类组织结构在农村地区相互交织,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农村社会系统。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机构都试图通过强调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达到组织村民参加社会活动的目的。但现在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既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受到传统宗族势力的挤压,在个别地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共基层党组织之间也存在着摩擦。作为村民的自治形态,村民委员会已经很难发挥其作用了。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民行使农村自治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一些村民错误地认为村民委员会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队和小队,是政府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机构。因此,他们对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参选村民委员会缺乏积极性。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不合法的操作,更加重了村民的疑虑,使得这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在一些发达地区,由于村民看到了村委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巨大权利,因此又借重传统的宗族势力,暗地里操纵选举,使得村委会难以从根本上成为代表当地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

可以说,在现行的政权结构与传统宗族势力的双重挤压下,中国的村民委员会面临着无法发挥作用的危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一些做法,在农村打破原有的宗族结构,限制或剥夺少数富裕农民的权利,建立真正为农民说话的农会组织。

这是带有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式的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农会组织能够代表农村多数农民的利益。但在现有的文化传统下,农会有可能会异化为第二个村民委员会,在运行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和少数宗族势力操纵。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以新的组织取代旧的组织,不是离开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立新的农村自治机构,而是从更深层次考察村民利益到不得切实保障的原因。

在中国农村,行政权力的不受节制已经称为常态。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沦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如果村民委员会无法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上达成一致,或者村民委员会无法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那幺村民委员会可能面临解体的危险。因此,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强化农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减少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为村民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宽松的政治空间。另一方面,为了摆脱地方传统宗族势力的约束,应该适当缩小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让农民有更多自主行使基本权利的空间。

许多人一谈到农村自治问题,都强调加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天大的误解。村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村民自己来行使。如果赋予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太多的权利,必然会损害村民的利益。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和执行机构,当前的村民委员会权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许多方面,村民委员会成为了凌驾于村民之上的一个准行政机构。这是制度设计者当初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应当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村民委员会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处分重大的权利。例如,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制度设计上看,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但在具体操作中,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实际上控制在村民委员会手中。单纯从权利的配置上来看,似乎村民委员会可以代替村民行使对土地的处分权利,但是,制度的设计者没有考虑到村民的个体差异,没有考虑到村民委员会在决策中可能会出现的代理人失职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代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因此,在农村土地的征用与补偿问题上出现了许多纠纷。依照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之间合同齐备,因此当村民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也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一些法院也驳回了村民的起诉。由于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过于膨胀,导致村民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今后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改造中,应当考虑限制村委会的权利,而不是扩大村委会的权利。当然,从根本问题上来说,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也应该改变,应该建立与国有土地一样的土地流转制度,让村民能够在土地的流转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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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既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受到传统宗族势力的挤压,在个别地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共基层党组织之间也存在着摩擦。可以说,在现行的政权结构与传统宗族势力的双重挤压下,中国的村民委员会面临着无法发挥作用的危险。另一方面,为了摆脱地方传统宗族势力的约束,应该适当缩小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让农民有更多自主行使基本权利的空间。
关键词
村民 宗族 农会 自治 中国 村委会 权利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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