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

作者:Lindsay J. Stirton/庞永 译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16日

引言

法治思想最为明确的一个现代解释是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所作出的,这特别见于他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两部著作之中。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中,特别是在这部书的第三卷“自由人类的政治秩序”(1979年)中,哈耶克继续讨论了为保持法治而必须的一些制度方面的考虑。虽然这些制度不同寻常,却肯定值得我们注意,本文正是要讨论哈耶克的法治观念。我们将首先看一下法治思想的价值,然后探讨一下符合法治思想的法律所应具有的特点。随后,我们再简要地探讨一下法治原则对政府的强制权力所蕴涵的限制,特别是法治原则对哈耶克所说的所谓“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的否定。

哈耶克关于法治的论述

对于哈耶克来说,法治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且是“一个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规则,是一个元法律的学说,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他在《法治的政治理想》中说: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对政府强制权力的这种限制和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并不相同,这种限制其实是宪政原则的更深层的、更基本的原则。法治比法制更为广泛,法制要求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工作,而法治则要求法律应具有某些正常的属性。可以把它看成是评判法律的标准,或者如Barry所说,“在某种意义上,它(法治)是评估法律能否相当于传统的、自发形成的法则的学说。”

诚如哈耶克所说,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其核心就是承认自由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指的是来自他人的专断的强制被减到最小限度。在哈耶克的思想中,自由不仅是一个好的价值观,而且是一个“不能为了其他特殊利益而牺牲的最高准则”。其他价值不是与自由并列的,而只能是自由的结果。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自由不可能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保护我们的自由不受他人的侵害,而不是限制我们的自由,在这里自由指的是免于强制,而不是所谓的内在自由或我们希望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沿着洛克的路径,哈耶克指出:

“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他人和组织以及大政府的干涉;这里所说的“法律”,在哈耶克的后期著作中,指的是保护自由的法律,或者是:

“与具体对象无关的规则,它对所有个人有同样的影响。”

虽然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但哈耶克也看到,法律也可能会严重地限制自由,特别是立法机构的巨大立法权力,可能成为“主要的压制工具”。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政府就必须接受法治这个元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它用它的权力去强制别人。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除了意志自由而外,他并没有说自由还具有内在价值,没有说自由本身即具有价值,而是把自由看成是工具性的善,把自由看成是实现至善(ultimate good)的有用工具。在下面这段文章中,和“错误的目标”相比,自由显示了它的作用:

“自由主义的中心思想是,实施公正的一般法则,保护公认的个人私有领域,将促使应付复杂的人类活动的自发秩序得以自动形成,这比任何有意的安排都更可取,因此,必须限制强制活动,以保证这种自发秩序的运转。”

这种自发秩序的思想贯穿了《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的始终。社会中这种自发产生的、多中心的秩序,让我们所有人都可以运用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的分散的知识和技能。在自发的秩序中,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各种各样的知识得到等价交换,因此,我们将从我们所不具有的更多的知识中获益。这里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自发秩序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克服我们那些不可避免的无知的工具,因为基于自发秩序的社会不受有限的人类意识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个中心的、计划的秩序,或者安排,则受到计划制定者的知识和理解力的精确性的限制。

如果我们要创造实现“进步”的有利条件,自由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进步”在哈耶克那里就是“一个人类智能的形成和改进过程,一个对我们有可能了解的、我们的价值和需要经常变化的事情的适应和学习过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不可能计划进步,因为进步并不是在向着一个已知的目标演进,而是一个获取知识的过程,在这里,某个时刻可以到达什么程度是无法预知的,各个人都具有各不相同的而且不断变化的目标。能够达到什么特别的进步根本无法预知。对于那些通过强制别人而控制社会的人来说,他无法预料许多“偶然”出现的进步机会;而如果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他的能力去捕捉他看到的机会,那么进步就更容易出现。此外,我们也不知道谁会作出有利于社会的特殊的发现,如果允许所有人都生活在自由社会中,人类物质生活的改善就更有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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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治思想最为明确的一个现代解释是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所作出的,这特别见于他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两部著作之中。随后,我们再简要地探讨一下法治原则对政府的强制权力所蕴涵的限制,特别是法治原则对哈耶克所说的所谓“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的否定。沿着洛克的路径,哈耶克指出:“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关键词
哈耶克 自发 自由 法治 强制 不可避免 限制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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