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失业就是其中一个很严重方面。对此,我个人小作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底。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第二类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及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三类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这些人员中,二、三类人员大约占了70%的比重,而其中尤以失业人员居多。目前,这个比重仍在持续上升中,并有大幅上涨的趋势。 失业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处在改革大潮中的中国来说,失业不仅仅会造成改革的停滞,而且还使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造成人们的逆反心理和抵制情绪。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这必然会损害经济的持续增长,甚至危及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当前,在我国城市居民的低保制度中,失业人员的生活、教育、医疗、社交等都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导致失业人员陷入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个人和家庭的原因、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的原因、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原因等。但在我国现阶段,这些失业人员的贫困却更多地源自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也就是说其贫困绝大多数带有“体制转轨”的色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国有企业在竞争中陷入低谷,大量员工下岗分流。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中累积的下岗人员已超过两千万人,虽然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再就业,但据一些专家估计,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民政部中国的城市贫困与最低生活保障课题组,2002 )。从总体上看,目前城市职工的失业和下岗是导致城市贫困的首要原因。 如何解决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失业问题,对于当前完善和发展中国的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是相当重要的。我个人对此有如下几点看法。 首先,是关于失业人员范围及保障标准的设定。作为在低保对象中占大多数份额的失业人员,其范围的设定是极为重要的。近年来,虽然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成分的困难职工及失业人员正逐渐被纳入“低保”范围,但或是困于财力,或是出于对制度目标的认识误差,目前仍存在着“应保未保”的现象。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予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低保政策的规范化实施,努力扩大低保覆盖面,尽快做到“应保尽保”,使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失业居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标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会根据时间、地点等条件的不同而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切实维持城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要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从当前城市居民的生活现状出发来研究和设定标准。在设定时应考虑到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也需考虑到城市居民对医疗、教育、社交等方面的需求。并且,保障标准的制定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既要符合“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又要防止因标准太高而带来的负面效应。 其次,是关于失业人员对失业救助的认识和态度。英国学者皮雅逊曾说:“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提供不单单被视为对贫穷无依者的施予,也不单是为了保持社会控制而提供,而应被视为国家与公民权责关系的一部分。”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帮助需要帮助者得以维持生存和满足基本的生活而给予的安全保障,是受助者在本身无法对付的状况下,可以合法获得的一种权利。但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把低保看作是政府对贫困人群的施舍,对享受低保的人群持歧视态度,甚至少数低保工作人员也怀有这种观念。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口,尽管生活状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心态却仍没调整过来。一些下岗失业工人生活确实很贫困,却不愿向政府申请低保,觉得这很没面子,怕被邻居瞧不起,怕受到别人的嘲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通过宣传,端正社会各界对低保的认识:低保政策不是国家对保障对象的恩赐,而是居民在遇到生活困难时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要知道,在国外,“低保”可是被称为一个不失体面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只有正确认识了低保,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然后,是关于再就业工程。所谓再就业工程,在我国是由政府劳动部门为主推动的,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生产自救各种服务和手段,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向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再就业培训和三次就业信息,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各项再就业服务,服从安置或推荐,及时到岗就业。不过在实践当中,失业职工再就业却出现了不少困难和难点,比如下岗职工的迅速增加与尚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就业市场建设的滞后,国企改革至今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已建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手段落后、功能差、效率低的问题等等。若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面的共同努力。这里我就只从政府方面来讲一些解决对策。1、我国政府可以把劳动就业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之中。虽然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政府不再过多干预劳动者具体的就业行为和企业具体的择业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削弱。相反,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劳动者的失业与再就业都不能离开政府调控。我认为我国政府应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经验,把劳动就业列入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宏观调控目标中,并辅之以一系列政策保障。目前尤其是要抓紧制定有关失业、再就业的法规。2、保持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中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会有极大的压力,而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来发展经济,从而增加就业岗位;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最终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来,是关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建议政府把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人口脱贫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免费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通过对市场需求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整理,指导培训机构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培训效果。尤其要加强对失业劳动者中有创业意识者的“创业培训”,因为他们的创业可以为其他失业人口创造再就业机会。要帮助失业劳动者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所必备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强自身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失业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最后,是关于其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社区服务业比较适合失业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再就业,这是因为它具有就业空间大、投资少、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低和居民愿意本地人提供服务等特点。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人们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社区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社区就业在未来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近年来,许多地方再就业工作在社区搞得红红火火,通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将解决低保中的失业问题与建设社区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了解社区就业岗位需求,也有利于搞好失业调查研究与再就业工作。而且二者的结合,还能够帮助失业人员改变就业观念,进而创造更加成熟的就业环境,对低保制度的发展极为重要。 解决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失业问题,使每个失业的社会成员不至于脱离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而落入无助的窘境,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完善社会救助提供的低保制度,构筑整个社会的第一道安全网;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与团结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好失业问题的处理工作,铺设好社会的安全网,切实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正能起到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的“保底”作用。 参考书目: 《社会保障学》 《中国反贫困理论与实践》 《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完,免费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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