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授受关系

作者:霍宪森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5日

一一答海文先生质疑

我写的《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政治改革的首选模式一一论党政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的改革》一文,于2005年10月31日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栏目发表之后,随即该网又在网友留言栏目发表了署名海文先生所写标题为《想问问霍教授:什么是举世公认的真正的三驾马车》的短文,对我所写理论文章提出了批评意见,对文章中设计出的那样一种所谓三驾马车的领导体制所应具有的人民性和科学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该体制设计只注重了权力组织形式上的结构严密,而完全回避了应该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来确定三驾马车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授受关系这个根本性的关键问题。因而认为该设计存在着事理上的严重错误,根本不具有可取性。我认为,这是海文先生对我这篇文章所设计出的三驾马车领导体制的一种极大误解。因为该篇文章所设计出的三驾马车领导体制的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大学术价值,就是恰恰在于这种设计能够确保使我们真正严格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要求,来从根本上正确处理和理顺了由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组织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这三个常设权力机构所形成的所谓三驾马车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授受关系这个根本性的关键问题,从而使该设计真正能够体现出了其应具有的人民性和科学性。因此,为了解除海文先生对三驾马车领导体制设计中所具有的人民性和科学性的质疑,同时,也为了使各位学友同仁能够对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形式设计的理论创新价值及其重大意义给以正确理解和科学认识。现就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授受关系问题,作出以下两点分析和解释,供大家共同思考和讨论。 一、 我认为,如果要把当代中国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的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和西方股份公司制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联系起来考察,那么,对当代中国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授受关系,则可以将它们二者之间相互对应着来加以科学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可以将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作为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看作是实际类似于应该在西方股份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中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机构;将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作为常设决策机构的各级党委机构,看作是实际类似于应该在西方股份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中作为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机构;将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作为常设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看作是实际类似于应该在西方股份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中作为常设执行机构的经理层机构;将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看作是实际类似于应该在西方股份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中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机构。因此,对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这三个常设权力机构即所谓三驾马车,它们三者各自所应实际掌握和行使的那一部分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都应该被看作是最终来源于应该作为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和各级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同时又是各个层级的一个非常设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这样,作为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就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和当代中国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对同级国家公共权力实际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股份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机构对股份制企业内部产权所应有的所有权;作为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各级党委机构,就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和当代中国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对同级国家公共权力实际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股份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机构对股份制企业内部产权经营所应有的日常使用权;作为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就应该在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对同级国家公共权力实际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股份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中经理层机构对股份制企业内部产权经营所应有的日常行政管理权;作为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就应该在当代中国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对同级国家公共权力实际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股份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机构对股份制企业内部产权经营所应有的日常监督权。

二、 我认为,如果要把当代中国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授受关系,通过一组数字公式来表示,那么,对当代中国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则可以这样来科学理解和把握。即三驾马车领导体制,就是一种“四三三三”结构层次的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这里所说的“四三三三”结构层次,就是指那种由社会主义的权力机构、常设决策机构、常设执行机构、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等四个机构所形成的明显具有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服从负责和分权制衡关系特征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党政领导机构和权力主体的结构方式及组织形式。具体来说,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四个机构,第一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党政领导体制中对同级国家和社会事务掌握和行使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第二是指由各级党委机构,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决策机构,由其在党政领导体制中集中掌握和行使对同级内部某些重大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日常决策领导权;第三是指由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由其在党政领导体制中集中掌握和行使对同级内部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权;第四是指由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由其在党政领导体制中集中掌握和行使对同级内部公共事务及对同级常设党委决策机构和常设政府行政执行机构的决策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日常决策监督权。 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三权分离,第一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对同级内部国家和社会事务拥有最高决策权,以及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各级党委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代表权力机构对同级内部某些重大国家和社会事务拥有日常决策权。二者统称为决策权。第二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对同级内部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和社会事务拥有日常行政管理权。第三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对同级内部事务拥有最高监督权,以及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代表权力机构对同级公共事务及对同级常设党委决策机构和常设政府行政执行机构所实施的日常决策行为和行政行为拥有和行使日常决策监督权。二者统称为监督权。 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三层定位,第一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在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一层或最高层权力主体。第二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各级党委机构,在同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二层权力主体。同时,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与同级党委双方并列,位居于同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第二层权力主体。第三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在同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三层权力主体。 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三级服从和负责,第一是指人民个人要对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同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直接服从和负责;第二是指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要对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同级党委机构直接服从和负责;第三是指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各级党委机构和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二者同时要对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直接服从和负责,并要认真贯彻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就有关同级内部重大国家和社会事务所作出的一切决定。 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分权制衡,主要是指位居于第二层权力主体中的那个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并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该机构可由现有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改组后充当),同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同级党委机构之间,以及人民监督组织同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同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之间,所形成的那样一种相互分权制约和制衡的关系。因为只有在它们之间真正形成一种相互分权制约和制衡关系,才能确保在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系统内部真正建立起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有效的横向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确保使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以及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在当代中国各个层级内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得到真正充分地体现出来。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共识,这就是,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领导体制形式的设计,明显具有着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和优势。一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治国方略的要求;四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在学习借鉴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该体制设计中所体现出的党性和人民性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其体现出的权力授受关系的科学性也应该是十分明确的。所以,这样也就自然使三驾马车领导体制的设计能够真正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来确保较好地理顺了三驾马车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授受关系问题。 另外,由于这种三驾马车领导体制设计,虽然不很符合现有政治学特别是西方政治学理论,但它确是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党政机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关于权力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高效的原则;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党委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原则和要求。所以,这种体制设计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学术研究价值,而且也同时具有着较强的自下而上的政治实践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政治意义。 以上所言,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海文先生和中国学术界的诸位专家学者及学友同仁批评指正。 2005年11月26日(完,免费论文网

自动摘要
所谓社会主义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三层定位,第一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在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一层或最高层权力主体。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决策机构的各级党委机构,在同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二层权力主体。是指由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机构,在同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三层权力主体。
关键词
常设 马车 人民代表大会 党政 同级 授受 中国 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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